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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可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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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可复制,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可复制

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可复制5篇

第一篇: 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可复制

反家暴心得体会

篇一:反家暴活动总结

反对家庭暴力促进社会和谐

——玉潭小学“反对家庭”活动总结

11月25日上午,为进一步增强广大教职工的反家暴意识,倡导家庭成员互相尊重,和睦相处,确保每位同志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推动和谐家庭、平安家庭的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根据区工会的统一要求,我校在全体教职员工中,开展了反家庭暴力建设和谐家庭 “11.25国际反家庭暴力日”宣传活动。

田校长在解读《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

活动围绕“什么是家庭暴力、如何防止家庭暴力、遇到家庭暴力如何求助、夫妻间发生家庭暴力无过错方的权利、受暴者应保存哪些证据”等热点难点问题,校长亲自培训,将反家暴宣传活动推向了深入。

通过这次活动,提高了广大反对家庭暴力、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和意识,增强了教职工参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责任感,为平安和谐家庭、社会创建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篇二:反家庭暴力总结

呼吸内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学习总结 为响应国家号召,配合德宏州妇联工作,同时也为了让每个职工避免受到家庭暴力的伤害,我院领导高度重视,要求以科室为单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认真学习;
我科科主任积极响应院领导指示,组织全科职工对该法进行了认真的学习。总结如下:

“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表明了态度,体现了进步,打通了渠道,划定了红线,营造了氛围,顺应了民意。”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一是表明了国家对家庭暴力的否定和谴责,宣告了家庭暴力不是个人私事而是社会公害,不是家庭琐事,而是违法犯罪。二是彰显了国家对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举措,体现了时代的进步。三是畅通了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渠道,使家庭不再是隔离于社会的孤岛,家庭成员面对家庭暴力也不再孤立无助。四是为每个家庭及其成员划定了行为红线,任何人都不得越过红线侵害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五是有利于营造全社会关注家庭暴力,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六是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回应了社会公众的期待和关切。

“总的来讲,反家庭暴立法体现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精神,考虑和部分吸收了各方意见,有比较大的进步。

第二篇: 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可复制

反违章反事故心得体会


  篇一:20XX年安全生产反违章大反思大讨论活动心得体会
  20XX年安全生产反违章大反思大讨论活动心得体会隐患是看不见的,转机设备、运输皮带、油气管道、酸碱药品,随时都会发生漏油、漏电、漏气等意外,检查工作不到位,有缺陷不上报处理,对“两票三制”工作自行精简,这些思想中不会出问题或者不会出大问题的认知,无一不是对自己岗位的不负责,对自己生命安全的不负责,有章不循,有法不依,对自己不负责的同时,也是对他人生命安全的不负责。
  20XX年安全生产反违章大反思大讨论活动心得体会【1】刚刚过去的一个月,是全国的第十四个安全活动月,也是我公司历史上一个具有特殊意义的安全活动月。在这个月里,公司所开展的安全生产治理整顿和反违章活动,其力度之大前所未有,相信让公司的每位员工都对有关“安全”“违章”等等留下了深刻印象。做为一名部门负责人,在这个月里,既查处过部门员工的违章,也因违章的管理责任被查处过,因此站在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两个角度对“违章”进行了反思,于自身而言又有了一些新的认识。
  一、为什么“违章”现象根深蒂固,屡禁不止
  人天生就具有趋利避害的本能,如同企业在追求效益最大化,个人也在追求自身的效益最大化,期望以最小的劳动投入,获得最大的工资收益,而在收益已经不能增长的情况下,就只能来设法减少劳动、时间和精力的投入。如迟到早退、上班时间睡觉、干私活,降低岗位工作标准,简化工作程序等等的违章行为便应运而生。这些违章行为在没有直接导致后果的时候,往往给个人带来了便利省事和轻松舒
  适,同时满足了内心“占到了便宜”的心态,甚至一些必要安全程序的简化和省略,还带来了工作效率的提高。如同假冒伪劣产品没人查禁就会泛滥一样,最初的违章行为如果没有得到制止和处罚,违章的人尝到了“甜头”,便会变本加厉的继续,随着身边人的“效仿”和“从众”心理的作用,违章现象便会迅速蔓延,即便是不合理,既然是大家都在做的事情,也就变成合理的,思想上已经把违章当作正常,久而久之,随着时间的推移形成了个人难以纠正的行为习惯。
  二、为什么要“反违章”?反违章活动为何难以推进,难以得到员工的理解
  违章的普遍存在,其数量的累积必然会带来事故,由此而造成的惨痛损失需要企业来承担。即便侥幸没有发生设备损坏或人身伤亡事故,但由于消极怠工、工作效率低下、违反运行操作和检修作业规程、偷工减料等等因素的存在,带来人工成本的额外付出还有设备健康水平下降带来的检修维护成本的升高,这些隐形的损失,于企业而言也是不容小觑的,因此无论是站在保护员工生命的角度还是站在维护企业利益的角度,都必须要开展“反违章”活动。
  然而,大力开展“反违章”活动,且不说部分员工个人主观上会存在着抵触心理,认为由于“反违章”活动的开展,不但自身要承担违章行为带来的严厉处罚,以往轻松随意、懒散舒适的工作状态也被打破,增加了工作量和劳动强度,心理上不予理解,行动上不予配合。同时做为部门管理人员,扎实开展“反违章”活动,既要站在员工的对立面,打击处罚违章行为,去得罪人,又要担心因此产生、激化管理者与员
  工之间的矛盾,不能提高其工作积极性,这必然会增加管理的难度。因此,除非是涉及安全生产的原则问题,对于情节较轻的一般违章行为,部门管理人员查处的积极性并不高。
  三、如何更有效的开展“反违章”并持续保持
  做为部门负责人,要思考如何配合公司有效的开展部门级别的“反违章”活动?首先要解决违章的内因,也是最主要的方面,即要员工从内心形成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实现由“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思想转变。除了不断进行安全文化的灌输、树立安全理念、开展安全警示教育等等安全思想的培训,营造大家都遵章守纪的氛围和环境也是必不可少的。其次是解决违章的外因,要提高违章的成本,不能让违章者因违章而受益。部门需要建立一个有效的反违章制度并严格去落实执行,以制度约束来发动部门各级管理人员来制止和查处违章。只要有违章行为发生,就会被执行惩罚措施,那么在各级管理的齐抓共管下,最终,必然会扭转违章现象普遍存在的不利安全局面。20XX年安全生产反违章大反思大讨论活动心得体会【2】公司“安全月”活动已圆满落下帷幕。回顾“安全月”活动中的基层来稿,其内容大部分都与开展安全活动有关,从来稿中可以看出公司上下对安全生产工作不仅重视而且注重“实效”。其中,在班组开展反违章大讨论活动的稿件中,班员所列举的身边的习惯性违章使我不由自主的想起自己以前上运行时身边的一些不安全现象。如:操作票代签字、操作过程监护人不到位、巡回检查不按时进行、在生产现场吸烟、班后会敷衍了事、工作中不能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等诸多的习惯性
  违章。在我们的生活中也存在着诸多不安全现象,如:闯红灯、行人过马路不走斑马线、酒驾、超速驾驶等。
  这些大家看似不起眼的小毛病、小行为,往往会成为事故发生的导火索,是生活和工作中潜伏的“隐形杀手”。那么,大家对发生违章行为的原因清楚吗?对违章行为存在的安全隐患清楚吗
  在我看来,安全意识淡薄是造成习惯性违章的根本原因。其中,一小部分人是根本想不到、看不到存在的安全隐患;一部分人是能想到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但对危险系数不能进行正确判断,并且为了方便,图省时、省力忽视安全隐患;还有一部分人是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非常清楚,但由于长期形成的行为习惯和过分依赖经验,并在侥幸心理的“诱惑”下,对潜在危险视而不见。
  像我们这样一个高风险的火力发电企业,所有安全生产的相关规章制度都要靠班组和每一位班员去贯彻落实。无论是检修班组还是运行班组,安全生产工作点多、面广,细节多、环节多。面对繁杂的工作任务,要如何去做才能把人、机、物等各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漏洞看在前、想在前并做好超前防范?结合以前的运行工作经历,谈谈自己的看法。
  第一,班组安全教育要真正做到入脑、入心。紧抓春秋安全大检查、安全教育月、反违章行动、三讲一落实活动等有利时机,结合实际开展形式多样、易于接受的安全教育活动,要注意克服班员对开展安全教育的厌烦情绪,做到班组安全活动“班员一个都不能少。”并充分利用公司网站及QQ群、微信等新媒体宣传班组开展安全活动的好
  做法、好经验,以良好的安全教育氛围调动人人参与班组安全管理的积极性,让“我要安全”一点一滴渗透到班员的每一次的工作任务中。第二,班组安全教育要做到常态化。安全生产并不是一次安全月活动或一次安全大检查能够解决得了的问题,因此,要时刻牢记“安全是永恒的话题”,安全活动要做到常态化开展,对班员要时刻敲响安全的警钟,将安全教育与涉及安全的每一项工作相结合,不能因为熟悉的工作环境、天天都是相同的人做相似的工作而放松,要时时讲安全、事事讲安全,要从思想认知上把好安全意识关,促使班员在工作中养成正确的、安全的行为习惯。
  第三,班组安全活动要有针对性。班组开展安全活动不能流于形式和走过场,不能将安全活动开成读文件的会议或是聊天会,也不能是班长或安全员唱独角戏。班组开展安全活动要与实际工作相结合,与身边的习惯性违章、工作中的危险源相结合,举一反三,举别人的“一”,反自己的“三”,以具体事例教育引导班员,使班员清楚的了解不安全行为产生的严重后果,实现安全活动的真正目的和达到预期的效果。
  第四,班组安全培训要到位作实。班组开展安全培训重点突出一个“实”字,要与班组实际工作、班员特点相结合,以提升安全技能为主,采取班员乐于接受、易于接受的培训形式,扎实开展操作规程、事故处理与救援、防护用品的正确佩戴与使用等实际操作能力的培训,不断提高班员的实际操作能力和对安全隐患的预测力、掌控力,确保每一项工作任务、每一次操作正确、安全。
  篇二:个人安全生产反违章大反思材料
  个人安全生产反违章大反思材料
  按照网公司、省公司、局相关文件要求,中心认真开展《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及事故事件案例学习分析活动。事故事件案例学习内容包括近几年来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发生的人身事故、典型电力安全事件、外包项目人身事故(特别是20XX年发生的清蓄电站“”基建施工人身死亡较大事故、广西电网公司“”外施工单位人身伤亡较大事故),省内外电力行业因31种违章行为导致的78起电力安全生产事故。我们要认真吸取教训,自查自摆工作中的不足,要引深一步,对“安全大检查、大反思”活动扎实推进,要把这项工作做深,做细,做实,真正落实在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中去.
  一、加强安全思想学习:利用几期安全生产事故活生生的教训,组织班组进行安全教育,使全体职工明白了违章违纪的严重危害性,用血的教训获救广大职工,牢固树立“违章就是违法、违章就是犯罪”的观念,深刻认识确保电力安全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通过自查,自己从思想上对安全服更多的认识,克服了一些在自查中查出的问题,并更加清醒的认识到做为一个基层干部肩上担负的安全责任。
  二、加强班组安全生产管理:班组管理方面存在较多的问题,对中心下达的任务落实不够,甚至没落实,“安全大检查”开展较差,走过场现象比较严重,班组对上级指导精神要求不执行,政令不畅通,班组管理相关记录不全的现象,对责任人进行严肃批评,并责令限期限时整改。
  三、加强现场安全管控:带电作业是一项技能要求很高的工作,作业时班组一定要认真组织开展现场勘查,根据勘查结果制定风险预控措施。作业现场应严肃作业纪律,认真对作业工具进行现场检查及试验,工作负责人要明确人员分工及现场风险,认真看展好现场监护职责,班组人员除做好本职工作外对其他人员工作也应进行监督,班组人员共同维护好现场安全生产任务。
  通过这次“安全生产反违章大反思大讨论”活动,使班组人员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意识,增强履职能力,形成“遵章守规、以人为本、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良好安全文化氛围,打造本质安全型企业。
  部门/班组:
  反思人员:
  时 间:
  篇三:反违章工作心得体会
  反违章工作心得体会
  大家都知道电在我们日常生活、工作中得到广泛应用,没有它,我们国家的经济就无从发展,没有它,我们国家的企业就寸步难行,没有它,我们的日常生活、学习、娱乐就会困难重重,可见它在我们生活中的重要性!
  经济在腾飞,我们的电力事业也在迅猛发展,但它也给我们国家带来负担,给企业带来损失,给家庭带来不幸,这些都是由于违章作业造成的,特别是习惯性违章作业的危害更大,所以说要提高安全意识,做到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是每个电业职工的职责,脱离了安全生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将是一句空话。就整个电力行业来说,发生设备及人身伤亡事故都是由于违章造成的。对此,开展反习惯性违章工作是我们当前应该而必须抓的一项长期工作。
  我们要树立强烈的安全责任感,提高对习惯性违章的潜在危害性的认识,积极参加反习惯性违章活动,认真学习安全工作规程,对照安规逐条检查自已的行为,彻底纠正过去由于对安规不了解,不熟悉,长期不执行或错误执行的作法,用安全工作规程来规范自已的行动,消除图省事、怕麻烦,认为不执行安规也不会出事的糊涂观念和麻痹思想,操作中认真执行工作票制度,做到无工作票不工作,安全措施不完善不工作,安全措施与实际不符不工作,许可人不到现场交待清楚安措和带电设备位置及注意事项不工作,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不办理工作许可手续不工作。认真学习有关业务技术知识,不断加强思想政治理论学习,全面提高思想业务素质。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在企业改革发展新路上,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虽然做好安全工作,杜绝违章行为不是每位领导、职工的个人事情,但是却直接关系到每一个人的自身安全和家庭幸福,我们要从自我做起,人人行动起来,积极投入到反习惯性违章活动中,增强责任心,增强责任感,养成遵章守望的良好习惯,做到时时、事事、处处,人人讲安全。在自身认真执行安规和各种规章制度情况下,随时随地对同班组、同站人员做好安全监督,发现有违章行为者立即制止,做到相互促进,相互提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发扬“安全、高效、卓越、团结、拼搏、奉献”的企业精神,逐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为电力企业改革和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三篇: 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可复制

心得体会-反违章心得

   “安全”这个词大家并不陌生,安全就是指不受威胁,没有危险、危害、损失。                                                               

    俗话说“安全重于泰山”,我们嘴边也时常挂着安全,但是总会有人不会在意它,认为那些离我们很远,其实不然,安全隐患时时刻刻都是存在的。                                                               

    近期班组内以“反违章”展开了一场学习活动,主要就是对近期其它工厂所发生的事故进行全面的学习。目的就是让我们引以为戒,规范自己的行为,对工作现场的不安全因素的一个挖掘,保障人身安全,防止类似的事情发生。                                                               

    经过这次的反违章学习,我感觉获益匪浅。让我懂得了更多保障自己安全的技巧方法,为自己的安全作业和规范行为打下了更加坚实的基础。俗话说:“无以规矩,不成方圆。”除了休息日,我们大部分的时间都在工厂里面坚守着自己的工作岗位。每个工厂里面都有其各种各样的规章制度,用来规范我们的言语行为,以保障我们的人身安全。有时候我们感觉根本就没有必要,或者有时候不去遵守这些。但是各种事故往往是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所以说我们在工作的时候一定要按要求去做,不能抱有侥幸心理。这是工厂对我们安全的负责。当我们进入到自己的工作岗位的那一刻起,我们就要时时刻刻注意安全,严格按照标准来作业。也是我们自己对自己负责。                                                               

    我认为在开始作业前首先要检查好自己工作时所用到的工具,这是最基本的,其次就是要检查自己周围的工作环境,看是否存在什                                                                                                                                   

第四篇: 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可复制


浅论有组织犯罪
提纲:
一、有组织犯罪的概念二、有组织犯罪形式方式三、有组织犯罪的认定四、有组织犯罪的发展趋势五、有组织犯罪的预防与控制对策
关键词:有组织犯罪形成认定趋势发展预防对策
有组织犯罪一直以来都是危害国家和人民的恶性毒瘤,如何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这种邪恶势力,是我们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对我国有组织犯罪的最鲜明的特征,有组织犯罪产生的内在原因、发展、演变、趋势等问题的深入分析,在摸清楚我国有组织犯罪的潜在规律后,从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市场预防,断绝犯罪效益,增加犯罪成本等几个方面提供有效预防和制止我国有组织犯罪的对策。
一、有组织犯罪的概念
我国犯罪学界对有组织犯罪的概念有以下几种说法:1、犯罪集团说:有组织犯罪就是犯罪集团实施的犯罪,它是一种最为严重的共同犯罪。
2、犯罪集团与犯罪团伙说:有组织犯罪是指故意犯罪者操纵,控制或直接指挥和参与犯罪,其组织结构严密,登



记森严成员相对稳定,有特定行为规范和有逃避法律制裁的防范体系的犯罪联合体。
3、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组织、普通犯罪集团说:有组织犯罪就是指法律规定的犯罪组织实施的犯罪。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组织有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组织。
以上三种观点都带有某种程度的合理性因素,但已存在片面性对有组织的含义理解有歧义。所谓“有组织”有两层含义:一是行为主体本身的组织,二是行为主体的组成结构。笔者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犯罪集团、单位和三人或三人以上组成的具有一定组织形式的组织,以获取不法利益为目的,例如: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实施的犯罪行为,而在特殊情况下,虽然没有形成犯罪组织,但行为人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某种犯罪,由于带有明显的行为上的组织性,为此也称为有组织犯罪。
二、有组织犯罪的形成方式1、家族型
所谓家族型:就是指由一个家庭或一个家族的成员为基础形成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即以血缘关系为核心的犯罪组织就是一个家族型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典型代表。
2、地域型
这是以一个地的朋友、同乡等关系的人为主组织起来的犯罪组织,即以地缘关系形成的犯罪组织,地域型的犯罪组



织往往以累犯或惯犯为头目,以本地的一伙犯罪分子和游手好闲之徒为骨干而形成的,是典型的地方流氓恶势力。
3、犯罪联合体型
这是由各种犯罪团伙和集团联合组成的一类犯罪组织形式。一般说,犯罪联合体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松散型,另一种是稳定型。
三、有组织犯罪的认定
对有组织犯罪的认定即是对法律的适用,司法实践领域对犯罪的认定一般是遵循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来加以进行,从不同的角度来论述对有组织犯罪的认定,即三个基本要素:
1、组织要素
在对有组织犯罪进行认定时,确定“组织”的存在是一件颇为困难的事情,为此采用的对策是,着重审查各成员是否具有共同的犯罪意愿以及有无合力而为。而行为人如何加入组织,以及组织各成员之间是否彼此相识,有无等级关系等则并非认定有组织犯罪的必备要素。
2、组织的稳定性要素
对于组织稳定性的要件主要采用了主观标准来判断,即只要证明各行为人具有在一定时间内维持长久稳定的犯罪活动的目的,尽管行为人上述目的并未实现,亦足以认定存在稳定的犯罪组织。



3、犯罪目的要素
共同犯罪意图是有组织犯罪必备的主观要件,这种意图可能是确定的,也可能是不确定的。在确定的意图中,可以是意图实施某一种犯罪,如抢劫罪、或绑架罪等,也可以是多项犯罪,如非法借贷、勒索和剥夺自由罪等。
总之,在认定有组织犯罪问题上,如果行为人达成一致的犯罪意思,并意图稳定地合力从事犯罪活动即构成有组织犯罪。
四、有组织犯罪的发展趋势
当代中国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从总体上说是日益增多的发展趋势,已成为危害社会治安的严重的黑社会势力。当前中国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虽然还未具有庞大的组织,但就其发展的广泛性,特别是犯罪的严重性,作案的比例明显增大,“武装化”程度增强,作案手段更加凶残,趋于职业化、智能化、现代化,已达到了不容忽视的地步。此次我们应该看到,大量的团伙会发展成为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势力。而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势力,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典型的有组织犯罪的预备队,或者说是其初始阶段,如果不严厉打击,综合治理工作跟不上,中国将会重新出现曾一度消失的黑社会犯罪是很有可能的。因此,我们绝不能掉以轻心。
五、有组织犯罪的预防与控制对策



犯罪市场是犯罪活动得以存在的前提,而犯罪预期收益大于犯罪成本则是犯罪“理性人”、“经济人”实施其犯罪行为的准则。如美国著名的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加里·贝克尔教授(Gary·S·Becker)认为“人们成为罪犯,并不因为他们心理与其他人有什么不同,而是‘成本’与‘收益的不同’”。因此,对于我国的有组织犯罪活动预防,我们可以从控制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市场,断绝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效益或者增加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成本为直接目标,从现实可行的各方面来构建我们的预防措施体系。
1、针对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市场的预防(1减少商品短缺现象的存在
与正常市场相对应的犯罪市场的产生,原因是由于正常上不能提供满足人们需求的要求。绝对或是相对匮乏的商品是有组织犯罪活动关注的目标,例如:我国的高档汽车、原油、香烟,由于供求关系不平衡,客观上形成了较为有利于卖方的市场。此次有组织犯罪集团就可以通过非法的手段或者渠道(例如走私、贿赂等方式)获得该种匮乏的商品,以谋求经济上的利益。减少或消除商品短缺的现象就成为我们控制预防有组织犯罪的一个重要方面。
(2加强违禁品管理和控制
这里的违禁品是指国家禁止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商品或服务。但是,需要并没有因为这些商品或服务的被禁止而



消失,对于有组织犯罪而言,从事该类行为既容易获得超高的利润,也容易形成市场的垄断。因此,对违禁品的严格管理也是预防有组织犯罪的必要措施。
(3抑制公众对非法商品和服务的要求
联系前两个方面,犯罪市场的形成必须要对非法商品和服务的需求方,否则在非法商品和服务将不能实现其“价值”。公众对非法商品和服务的需求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可能会出现膨胀的趋势,因为经济的全球化意味着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全球化下的需求必然较一国条件下的需求,无论在范围、品种和质量上都要大得多,这中间当然也有对非法商品和服务的需求。但是,抑制这种需求却是一件比前两个方面更为困难的事,因为这其中包含有消费者心理偏好的内容,而这又受到商品短缺和犯罪化的影响。所以,犯罪市场形成的三个方面要联系一致。
2、断绝犯罪效益
断绝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效益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内容:
(1阻止犯罪效益的实现
现行的财务审查和管理制度,使得有组织犯罪的收益并不能像合法收益那样可以自由、任意地被使用。犯罪集团必须将有组织犯罪的非法所得浅论经我国有组织犯罪通过各种形式转换成形式合法的收入,这就是洗钱的行为。因此,



世界各国以及国际社会对洗钱行为采取了各种较为有效的法律以及金融制度上的措施来防范洗钱行为。
(2建立事后的没收制度
有组织犯罪以牟取经济利益为最终目标,而且以其非法收益为其存在、发展、壮大的物质基础,因此,我们认为应当建立没收有组织犯罪非法收益的制度,剥夺了有组织犯罪的犯罪资本,也就剥夺了其强大的犯罪能力。
3、增加犯罪成本
增加有组织犯罪的成本,是与控制犯罪效益相对应的,我们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
(1加强证人保护措施
由于有组织犯罪有强大的犯罪能力,对社会公众的压力比一般犯罪要大得多,这往往对证人出庭作证构成威胁,证人因畏惧报复而不敢作证,最终使得这些犯罪人得以逃脱电网。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更多考虑的是运用治安行政法法规、刑事法律对打击、报复证人者予以处罚的方法来实施证人保护,为此我国是可以对证人身份保密制度进行完善,推行对证人进行安全隔离等制度。
(2采取一些特殊的侦察手段
特殊的侦察手段包括窃听、监视等方式。对于特殊的侦察手段可以采用,但应该慎重,合理的模式是先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它的合宪性和合法性,并且应当将特殊手段的使用



领域限定在非常有限的范围。
(3建立制裁其与犯罪组织非法交易的法律体系有组织犯罪之所以能够得以生存和发展,最重要的原因是政治腐败。因此,我们必须继续加强反腐败的力度,将有组织犯罪的手段成本提高到更完好的水平。
(4建立职能化、专业化和效能化的国家有组织犯罪机构有组织犯罪的职业性和隐蔽性要求反有组织犯罪的机构具有职能化、专业化和效能化功能。具有设立专门化、职能化机构,才能提高反有组织犯罪的效率,即时的处理有组织犯罪的案件,降低犯罪活动的成功率和破坏面。为此,我国政府非常重视反有组织犯罪机构的建设和完善。
(5加强国际反有组织犯罪的合作
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有组织犯罪的国际化趋势要求我们应该充分利用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力量,打击本国的有组织犯罪。此外,还应该积极参加国际合作、配合、协助它国的打击活动,包括参加相关的国际条约,履行国际义务。加强信息、情报的收集和交换以及人员交流。参加国际讨论会,会议增强学术交流。互惠的进行司法协助,如引渡、代为搜查、刑事诉讼转移管辖等。
总之,当前我国有组织犯罪已经出现了各种现实案例,但仍然只具有相对的意义。首先,在犯罪现实与过程中都是相互包容、相互转换的;
其次,由于有组织犯罪的发展速度



比较快,很难期望在一个相对固定的时间内把所有有组织犯罪的类型等全部包括无遗;
最后随着有组织犯罪的进一步发展,不仅已有的类型等将会出现新的变化,而且新的类型等诸多因素也肯定会逐渐产生。因此,在打击有组织犯罪的问题上,我们决不能养虎遗患。我们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王汉斌《关于》,载《人民日报》1997年3月14日
[2]赵秉志主编:《新刑法典的创制》,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80页
[3]郭自力:《论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和特征》、《中外法学》1998年第2期
[4]丁慕英:《中国对有组织犯罪——走私罪和洗钱罪的惩治与防范》,载《法学家》1998年第2期
[5]高一飞:《有组织犯罪问题专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
[6]高立:《有组织犯罪类型研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年第6期92-105页
[7]叶高峰、刘德法:《集中犯罪对策研究》,2001年1月1日出版,出版社:中国检察
[8]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41页


第五篇: 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可复制

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 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
信息来源:鄂州政府网 日期:2022-01-18
语音:
反有组织犯罪法亮点解读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该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是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经验,加强制度建设,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机制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的重要举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指出,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出台,对于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
反有组织犯罪法共9章77条,包括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

亮点一
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
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对恶势力组织可以适用法律规定的惩治和防范措施,并明确了利用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软暴力”行为的定性。
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是该法的一大亮点。在案件办理方面,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
规定公安机关在线索核查阶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涉案财产可以依法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
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
对特定有组织犯罪罪犯异地执行刑罚、严格减刑假释。

对于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
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为预防再犯罪,法律规定了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人员刑满释放后的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制度,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有关人员开办企业等加强监管。

亮点二
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坚持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为总结实践经验,保障“打伞破网”,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章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作出规定,将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明确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重点。

具体内容包括: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类型,明确对于这些行为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对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作了规定;
对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的行为作出规定,明确底线禁区。

亮点三
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
为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组织渗透,根据党中央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防范和惩治“村霸”的有关文件精神,总结实践经验,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二条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作了规定,明确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亮点四
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 近年来,黑恶势力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严重危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反有组织犯罪法落实各方责任,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惩治。
“预防有组织犯罪工作需要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据王爱立介绍,反有组织犯罪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方面的职责作了规定,并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有组织犯罪侵害作了专门规定。
此外,为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惩治,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亮点五
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
涉案财产处置是扫黑除恶案件办理中的关键环节,为铲除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了一些新的规定。

具体包括:规定了财产调查制度,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
明确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亮点六
保障涉案单位个人权益
反有组织犯罪法强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保障涉案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方面,明确对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明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其家属和辩护人;
规定涉案财物处置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并对涉案财物处置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有关诉讼权利作出专门规定。

此外,还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举报人等的保护措施作了专门规定。

为认真落实全国扫黑办、省扫黑办关于切实抓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贯彻实施的要求,进一步深刻领会其出台背景及重大意义,全面理解和把握反有组织犯罪法主要内容,深入谋划2022年全市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重点工作,连日来,我市各级各部门纷纷召开学习宣传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专题会议,掀起学习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热潮。

市扫黑办
反有组织犯罪法出台意义重大,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必然要求,是党中央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标志性成果,是构建中国特色反有组织犯罪制度的成功探索和伟大实践。我们将坚持当前和长远相结合,通过开展全覆盖、多形式的学习宣传活动,抓好抓实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各项任务,为党的二十大创造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

市中级人民法院
反有组织犯罪法系统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对反有组织犯罪法律制度进行了完善和创新,明确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明确了利用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软暴力”行为的定性,将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机制和成功做法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实现扫黑除恶长效常治机制成型入轨。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确立和实施,是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的重要保障。我们将深刻理解条文内涵精髓,在办案过程中对反有组织犯罪法精准把握、准确适用,坚决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真正做到依法依规、宽严有据、罚当其罪,提升运用法律武器打击、防范黑恶犯罪的能力水平。

市公安局
反有组织犯罪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系统、完备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法律,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打击、防范、治理有组织犯罪制度正式形成,不仅为公安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而且为平安中国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我们将加强对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学习,将此作为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向纵深发展的重要抓手,努力打好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持久战。

市人民检察院
反有组织犯罪法在立法过程中,吸收了检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期间和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开展以来探索积累的工作机制、经验做法,与相关司法解释一道共同织密打击有组织犯罪的法网。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全市检察机关将提高理解适用法律的能力,准确把握有组织犯罪的定性,坚持“是黑恶犯罪的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的一个不凑数”原则,运用好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职能,依法惩治黑恶犯罪;
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涉案财产处置建议,提出量刑建议,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有组织犯罪罪犯减轻、假释监督等方面积极作为,保障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在法治轨道内运行,为平安法治鄂州建设贡献检察力量。

市司法局
立足“一个统筹、四项职能”学习宣传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一是加强学习贯彻。充分利用支部“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形式,深入学习反有组织犯罪法,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二是加强特殊人群管控。定期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分析研判,开展针对性谈话,深挖涉黑涉恶线索。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的动态管理,加大对刑满释放人员协调落实安置帮教政策力度,防止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三是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将扫黑除恶与“八五”普法同部署、同推进,把反有组织犯罪法纳入年度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安排,以“法律六进”“以
案释法”等主题活动为抓手,开展各类法治宣传教育,为扫黑除恶斗争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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