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阿达秘书网>心得体会 > 新修订职业教育法心得

新修订职业教育法心得

时间:2022-06-29 17:10:07 心得体会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新修订职业教育法心得,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新修订职业教育法心得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心得5篇

第一篇: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试题)

一、 填空题 (每空3分 共60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于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 1996年9月1日 起施行。

2、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 职业教育的义务。

3、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 统筹规划;
综合协调;
宏观管理。

4、职业培训分别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
职业学校实施。

5、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
克扣职业教育的经费。

6、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

7、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举办企业和从事社会服务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发展职业教育。

8、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有特殊技能的人员 和 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担任兼职教师。

9、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

10、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 和 社会发展规划。

二、判断题(每题2分 共20分)

√ 1、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力。( )

√ 2、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制度。( )

× 3、企业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 )

√ 4、学历证书、培训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毕业生、结业生从业的凭证。( )

√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开征的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可以专项或者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职业教育。( )

× 6、国家不支持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扶持发展职业教育。( )

× 7、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
对上岗实习的,不给予劳动报酬。( )

√ 8、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服务体系,加强职业教育教材的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 )

√ 9、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 )

× 10、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上岗前不必经过培训;
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

三、多选题 (每题5分 共20分)

1、职业学校教育分为 职业学校教育。( )

A.低等 B.初等 C.中等 D.高等

2、职业学校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 )

A.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B.有合格的教师

C.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育场所、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D.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3、职业培训包括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 )

A.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 B.学徒培训、转岗培训

C.在岗培训 D.其他职业性培训

4、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 )

A.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B.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C.有与进行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

D.有相应的经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答案)

一、填空题

1、1996年5月15日;
1996年9月1日 2、职业教育 3、统筹规划;
综合协调;
宏观管理 4、职业培训机构;
职业学校 5、挪用;
克扣 6、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 7、发展职业教育 8、专业技术人员;
有特殊技能的人员;
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9、促进经济;
社会发展;
劳动就业 10、国民经济;
社会发展规划

二、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三、多选题

1、BCD 2、ABCD 3、ABCD 4、ABCD

第二篇: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心得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今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于今天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我国义务教育发展史也将翻开崭新的一页。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保障公民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提高全民族素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新《义务教育法》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实施素质教育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立法的基本目标,做出了一系列重大的制度创新。

  第一,新《义务教育法》明确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明确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为在新的起点上更好地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二,新《义务教育法》将素质教育上升为法律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方针和目标,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新《义务教育法》还对教育教学和教师予以专章规定,为推进实施素质教育提供教育教学和师资保障。

  第三,新《义务教育法》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方向性要求确定下来,明确各级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公平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四,新《义务教育法》为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为全面实施依法治教提供了法制基础。

  实施义务教育是政府和全民的职责,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必须明确政府、父母、学校及社会组织的职责是什么?

  新《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一)政府的职责

《义务教育法》规定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如下几项:

  1、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国家将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义务教育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

  2、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4、采取措施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

  5、加强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6、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义务教育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7、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并审定教科书。

  8、对实施义务教育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9、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掌握适龄儿童、少年的具体情况,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

  10、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职责

关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亲密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要在新学年开学时送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为了使这项规定落到实处,《义务教育法》在法律责任中规定了罚则;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三)学校的职责

  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学校应当按照确定的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同时,学校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学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四)社会组织和其他公民的职责

社会组织和个人要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其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

  3、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学生实行优待,为学生接受教育提供便利。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学生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

  4、国家、社会建立和发展对未成年人进行校外教育的设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要同学校相互配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处教育工作。社会团体、社会文化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开展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社会文化教育活动。

第三篇: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心得

关于职业教育法实施的环境分析

作者:张晨

作者机构:沈阳师范大学

来源:科技信息

ISSN:1001-9960

年:2009

卷:000

期:026

页码:322

页数:1

中图分类:G71

正文语种:chi

关键词:职业教育法;法律实施;环境分析

摘要:本研究的目的主要是对相关概念进行研究的基础上,首先构建出职业教育法的环境分析的标准,并运用这个标准对职业教育法的实施的环境进行分析,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最后提出职业教育法实施环境的改进建议.

第四篇: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心得

学习职业教育法心得体会

    学习职业教育法心得体会(一)

  作为一名人民教师,要做到“爱”字当头,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一个教师最崇高的爱是全心去爱每一个学生。热爱学生是教师的天职,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核心,也是对教师职业道德评价的重要标志。许多教育家都指出,没有对学生的爱就不会有真正的教育,爱是教育学生的前提。所以教师要真正实意关心学生,充分尊重、信任学生,严格要求学生,教师只有内心充满对学生的爱和尊重,才会事事从学生的利益出发,处处为学生着想,维护他们的自尊心,在他们需要帮助时伸出援助之手,在他们取得点滴成绩时投去赞许的眼光,同时教师的爱能拉近师生间的距离,是增强师生关系的润滑剂。

  教师不仅要教书,更要育人。以自己模范的品行来教育和影响学生。教育工作者的全部工作就是为人师表,教师作为传播人类文明的使者,更应该为人师表,严格要求自己,其言行要透出真、善、美,要时时做到言行一致,表里一致,更得发扬“落红不是无情物,化作春泥更护花”的献身精神,当然,也要以思想进步、道德高尚、遵纪守法、言行一致、以身立教、严于律己等标准要求自己,在思想、道德、学习、生活等各个方面,成为学生的表率。同时,还要不断学习,更新知识,跟上时代的步伐。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业务水平,严格执行师德规范,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爱岗敬业。关注第一个“生命个体”,重视对每个学生的全面素质和良好个性的培养,不用学习成绩作为唯一标准来衡量学生,与每一个学生建立平等、和谐、融洽、相互尊重的关系,关心每一个学生,尊重每一个学生的人格,努力发现和开发每一个学生的潜在优秀品质,坚持做到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教师是人类掌握知识、开发理性、奔向光明的引路人。教师的职业要求我们“学而不厌,诲人不倦”,不但教学生掌握知识,还要教学生如何做人。教师置身于现实生活中,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如何不受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敬业尽职,专心致志,作好教育人的工作,做一名真正的教师,名副其实的教师,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我认为,比“学高为师,德高为范”更重要的,还是对自己所从事的职业的价值和意义的深刻认识和坚定信念,这是21世纪教师素质的最重要的方面。因此,教师必须时刻牢记自己肩负的社会和历史责任,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修养,自觉维护教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廉洁从教、精心育人、团结协作、勇于创新。在教师之间,师生之间,教师与家长之间形成互相尊重、互相爱护、善于交流、及时沟通的氛围,也是保持教师心理健康的必要环境。教师是人类的灵魂工程师。教师职业道德素质高低,直接关系亿万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教师的思想道德水平,刻苦钻研业务,不断学习新知识,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和科研水平。

  总之,作为一名教师,我将尽心尽力的作好本职工作,发扬春蚕吐丝,蜡烛燃烧的奉献精神,维护“人类灵魂工程师”的声誉,将自己的一生奉献给教育事业。

  依法执教是现代社会教师职业道德的新发展,反映了现代社会逐步走向法制化的必然要求。作为现代教师,不仅要树立依法执教的意识,还要养成依法执教的自觉行为。依法执教作为教师职业道德,是作好教育工作不可忽视的。在世界教育日趋法制化的当代,依法执教具有重要的职业道德意义。作为一名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坚持和维护教育法律法规,把坚持正确的职业行为方向与依法执教结合起来,在教育教学中自觉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比如在教育活动中不得有违反教育法规的行为,认真遵守和贯彻党的民族教育、宗教政策等等。我国《教师法》和《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学校教师在管理学生时,要禁止体罚或侮辱学生人格尊严。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也可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因此,我们的学校和教师在管理教育学生时,不得违背法律的这些规定。我国的教育法还规定了学校和教师有管理教育学生的权利,但是,依法执教作为教师的职业道德,同时也是学校和教师应尽的义务。但现实生活中,侮辱学生人格,体罚学生,不尊重学生,恶意挖苦、讽刺学生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做法都会对学生的身心造成严重的损害。要克服和避免这些现象,加强依法执教,强化教师依法执教就显得非常必要。所以,在教育法制化的时代,教师已不仅仅是个教育者,而且是教育内部的重要的一个执法者。只有依法执教,才能争取教育社会地位的保障,才能自觉维护和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培养出适应当代社会发展的现代化建设人才,推动我国现代化事业的发展。

第五篇: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心得


试论我国职业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摘要职业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职业教育法所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和价值准则。我国职业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有教育地位平等、产教结合、社会参与以及协调发展等。我国职业教育法总则对基本原则进行了规定,但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需要在修订过程中完善。

关键词职业教育法;
基本原则;
产教结合;
法哲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业教育法》)作为我国教育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16年来,对推动和保障我国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当前对职业教育法的理论研究,关注群体主要是教育领域特别是职业教育领域的学者,法学界对其鲜有论及,在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领域中大有被“边缘化”之虞。职业教育法研究方法的缺陷,以及与法哲学对话的不足,导致职业教育法基础理论的一系列重大问题悬而不决。因此,职业教育法学术研究必须对接法哲学的研究,并回应现实社会的实际需要。要提高职业教育法的理论研究水平,当务之急应加强对职业教育法指导思想、立法目的、法律原则、立法价值、法律渊源、基本制度等基本范畴的探讨,澄清基本概念,确立学科范式;
并加强职业教育法研究体系的构建,从而建立历史与现实、本土与移植、静态与动态、应然与实然、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以职业教育法运行中的各种法律问题分析为核心的职业教育法研究体系。职业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和本源,虽不为法律主体创设具体的权利和义务,但却是职业教育法立法、司法、执法活动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

一、职业教育法基本原则的内涵
职业教育法的基本原则,首先应与我国教育法的原则相一致,即要以方向性、平等性、公益性等总体原则为指导,同时,又应反映职业教育的特点和规律,具有自身特殊的基本原则。

(一)职业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法的基本原则,一是反映法与法之间关系的原则,是各法普遍适用的指导原则,如合宪原则、民主原则、实事求是原则、法制统一原则等。二是反映某法本身所特有的原则,部门法作为处理一定范围内社会事务的法律规范,除了法的共同原则之外,都有其自身特有的原则。部门法的基本原则,是该法本质的抽象和体现。对于法的基本原则的认识与划分,学术界存在较大分歧,主要观点有:一是认为法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对某法基本属性和规律的认识,抽象出的带有本质属性、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原则;
二是以法的某些特征及其在本法条款中的重要性为依据确认为基本原则;
三是把立法原则、立法目的和预期达到的效果和作用视为法的基本原则;
四是把某些法的共同原则当作个别法的基本原则。第一种观点是可取的。法的基本原则应是该法本质的体现,是法的总体指导思想与灵魂。因此,职业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职业教育立法、执法、司法的指导性规范,是寓

推荐访问:教育法 新修订 心得 新修订职业教育法心得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心得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心得体会

版权所有:阿达秘书网 2016-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阿达秘书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阿达秘书网 © All Rights Reserved.。沪ICP备16028498号-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