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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粮食安全责任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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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粮食安全责任制规定

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粮食安全责任制规定5篇

【篇1】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粮食安全责任制规定

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

市政府领导班子在市委的正确领导和市人大、政协的监督支持下,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不懈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转变工作作风,努力打造“创新政府、务实政府、法治政府、为民政府、廉洁政府”。

一、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摆在事关全局的突出位置来抓,不断巩固政府领导班子反腐倡廉的思想基础。反腐斗争是事关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重大问题,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是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对这个问题认识上高度统一,行动上步调一致,并能够结合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理清反腐倡廉与经济建设、执纪与发展的关系,充分认识反腐倡廉对经济发展的推动和促进作用,自觉把党风廉政建设放到改革发展的大局中去考虑和把握,促进两者的相互融合,做到两手抓、两手硬。政府每年都召开专题会议,定期召开全体扩大会议,研究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工作,就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出要求、做出部署。同时,为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每年有计划地开展廉政教育,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带头组织学习《党内监督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运用反面典型进行警示教育,进一步筑牢了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二、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保持政府系统清正廉洁。市政府领导班子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自上而下落实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廉政建设责任制,推动了政府系统廉政建设的不断深入。第一,落实政府领导班子的责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明确了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直接领导责任,要求市长对副市长负责,副市长对分管系统和部门正职负责,必须抓好分管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确保不出问题。第二,落实牵头部门的责任。将廉政建设的年度任务分解到市政府有关牵头部门和配合、参与部门,并把这些部门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和考核的重点,以此督导他们抓好工作任务的落实。第三,落实各级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领导的责任。明确各自的分管范围、责任内容、责任目标,提出工作措施和责任追究条款,年底进行全面检查考核,确保政府工作廉洁高效运转。

三、坚持依法行政,不断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市政府领导班子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全面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重视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大力推行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完善了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近年来,在制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定位、进行城市规划时,都事先征求有关专家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广泛集中民智。积极推进政务公开,进一步完善重大事项预公开制度和定期通报会制度,采取公开栏、便民卡、社会听证会、《政府公报》和政务公开门户网站等形式,扩大了政务公开范围和内容,进一步树立了公正透明、诚实守信、廉洁高效的“阳光政府”形象。

四、严格规范行政行为,确保政府权力正确行使。市政府领导班子组织实施或深化了一系列改革性的制度措施,有效堵塞了体制和机制上的漏洞。一是,行政审批制度。成立市级行政审批中心,把适合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项目全部纳入审批中心集中办理。截止目前,已办理审批事项近50万件,按期办结率100%,群众满意率99%以上。二是,财政管理制度。坚持公共财政改革取向,稳步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健全规范了政府采购招标制度,扩大了采购范围和规模。三是,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全市各类工程的应招标率、应公开招标率和进场交易率均达到100%。四是,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目前,各级政府对城市土地全部实行了集中统一供应和规划、征用、储备、开发、出让“五统一”管理。五是,产权交易制度。建立了市产权交易中心,全市产权交易实现“阳光操作”。六是,行政效能制度。先后组织修订完善了行政告诫办法、投诉工作制度等一系列制度规定,督促各县市区、市级政府机关,成立了行政效能投诉受理机构,较好地解决了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五、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市政府领导班子强化执政为民意识,始终以群众需求为第一信号,在推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解决群众就业、子女上学、看病就医等问题,不断提高群众生活质量和水平,让群众更多地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自2016年以来,市政府每年都从解决群众生产生活实际问题入手,扎扎实实地为群众办一批实事、好事。同时,政府领导班子成员都注重倾听群众呼声,亲自批办信访案件,定期接听市长公开电话,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尽全力实现群众的良好愿望。认真落实五个“坚决纠正”,切实纠正征用土地中侵害农民利益、城镇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企业违法排污、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等问题。深入开展四个“专项治理”,提高了教育收费透明度。全面实行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有效降低了农民的各项负担。加大对影响经济发展环境问题的专项整治,初步解决了一些机关和部门中存在的服务态度差、办事效率低、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为政不廉等问题,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好评。

六、积极营造民主务实、廉洁勤政的氛围,努力增强政府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在政府领导班子内部,营造同心同德、干事创业的氛围,班子成员之间能够开诚布公、真心实意地交流思想、交换意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形成了和谐稳定、风正气顺、心齐劲足的合作局面。努力转变工作作风,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班子成员都能够拿出一定的时间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体察实际情况,自觉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倾向,下基层轻车简从,不摆架子,不给下面添麻烦。政府党组坚持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查找在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党组成员廉政建设提出要求。政府班子成员都能够模范遵守中央和省关于党员领导干部的各项廉政纪律,认真落实“六个不准”、“五个不许”的规定,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做到工作上不搞特权,生活上不搞特殊,既勤政、又廉政,没有出现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问题;
没有出现收受与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问题;
没有出现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家人和亲属谋取利益的现象;
没有出现在干部提拔上违反规定打招呼、施加影响的问题;
没有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保持了领导班子的清正廉洁,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

【篇2】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粮食安全责任制规定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食品安全包括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本规定所称分管食品安全工作是指分管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食品安全监管等工作。

本规定所称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是指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粮食、教育、政法、宣传、民政、建设、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或者领域与食品安全紧密相关的工作,以及为食品安全提供支持的发展改革、科技、工信、财政、商务等领域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

第四条 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深入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不断提高食品安全工作水平,努力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五条 建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一致、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二)坚持谋发展必须谋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保民生必须保安全;

(三)坚持综合运用考核、奖励、惩戒等措施,督促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六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含协管、联系,下同)行业或者领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责。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 地方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全面加强党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上级党委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断提高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政治站位,增强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全面加强党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将食品安全工作作为向党委全会报告的重要内容;

(三)建立健全党委常委会委员食品安全相关工作责任清单,督促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履行食品安全相关工作责任,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

(四)开展食品安全工作专题调研,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听取食品安全工作专题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工作重大问题,推动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

(五)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

(六)协调各方重视和支持食品安全工作,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把握正确舆论导向,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第八条 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职责主要包括:

(一)领导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组织推动地方政府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二)坚持新发展理念,正确处理发展和安全的关系,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工作重点,并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

(三)建立健全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明确本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和政府相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指导督促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部门落实工作责任;

(四)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执法能力建设,整合监管力量,优化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执法队伍专业化水平,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保障监管、执法部门依法履职必需的经费和装备;

(五)开展食品安全工作专题调研,组织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听取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工作突出问题;

(六)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推进食品及食品相关产业转型升级,不断提高产业发展水平。

第九条 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的领导,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督促指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问题。

第十条 地方各级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组织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协助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上级以及本级党委和政府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二)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工作专题调研,研究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专项规划、年度重点工作计划,统筹推进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

(三)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解决食品安全领域相关问题,推动完善“从农田到餐桌”全链条全过程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四)组织推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推进“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五)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坚决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

(六)组织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开展本地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调查处理;

(七)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督促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八)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普法和科普宣传、安全教育、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的领导,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督促指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问题。

第三章 考核监督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对落实食品安全重大部署、重点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党委应当结合巡视巡察工作安排,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充分发挥评议考核“指挥棒”作用,推动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第十五条 跟踪督办、履职检查、评议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因履职不到位被追究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评优评先、选拔任用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奖惩

第十六条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敢于作为、勇于担当、履职尽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及时有效组织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和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二)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有重大创新并取得显著成效的;

(三)连续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成绩优秀的;

(四)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十七条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未履行本规定职责和要求,或者履职不到位的;

(二)对本区域内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

(三)对本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领导有关部门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较大损失的;

(四)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违规插手、干预食品安全事故依法处理和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处理的;

(六)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十八条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进行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第十九条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及时报告失职行为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预防或者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重大损失、挽回社会严重不良影响,或者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追究责任。对工作不力导致重大或者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农业农村部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9年2月5日起施行。

【篇3】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粮食安全责任制规定

李克强对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电视电话会议作出重要批示强调强化细化各环节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持续提升安全生产风险防控能力王勇出席会议并讲话

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电视电话会议5月31日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出重要批示。批示指出: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关键保障。各地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把《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落实到位,强化细化各环节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形成科学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安全第一警钟长鸣的有效机制。各部门要加大指导支持力度,与地方形成合力。同时要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部署,加快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持续提升安全生产风险防控能力,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务委员王勇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思想,按照李克强总理重要批示要求,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快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王勇指出,《规定》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一项重大制度性安排。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不折不扣抓好《规定》各项措施要求的贯彻落实。地方党政主要领导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带头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分管领导原则上要由本级党委常委中的政府领导担任,党政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以宣贯落实《规定》为契机,层层压实部门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全面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水平,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使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营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四条 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地方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支持人大、政协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五)推动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三)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并定期检查考核,在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

  (四)组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与财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长,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

  (五)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本地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六)领导本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等工作,推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第七条 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抓好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二)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落实党委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

  (三)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四)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指导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组织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六)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其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三)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四)统筹推进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五)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等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

  第三章 考核考察

  第十条 把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一并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 建立完善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加强对下级党委和政府的安全生产巡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措施落实。将巡查结果作为对被巡查地区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 建立完善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对下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将考核结果与有关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

  第十三条 在对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应当考核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并将其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年度考核中,应当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述职内容。

  第十四条 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作为奖励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第十五条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情况公开制度。定期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者通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或者嘉奖。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履行本规定第二章所规定职责不到位的;

  (二)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三)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四)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十九条 对存在本规定第十八条情形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情况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处分等方式问责;
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第二十条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

  第二十一条 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本规定第二章所规定职责、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地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存在本规定第十八条情形应当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别负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应急管理部商中共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8年4月8日起施行。

【篇4】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粮食安全责任制规定

市长与副市长

2009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指示,切实抓好2009年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一步明确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及中纪委、省纪委全会要求,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市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内容

(一)负责管好市政府一班人。检查、督促班子成员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职责,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决防止和纠正违背科学发展观的错误行为,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尤其是积极、快速、有效地落实中央“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重大方针政策,增强信心,共克时艰,推动发展。

(二)对市政府部门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督促和指导副市长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三)抓好反腐倡廉建设。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以改革创新精神抓好《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落实,抓好职责范围内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办案,坚决惩治腐败。

(四)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市政府工作规则办事,遇有重大事项,坚持集体讨论;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定期组织召开市政府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开展积极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解决班子中存在的问题。

(五)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重点解决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征地拆迁等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强化对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灾专项基金和资金的监管。继续治理教育收费、医疗购销和医疗服务、涉农负担中的突出问题。

(六)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带头做到并在职责范围内教育、管束党员领导干部做到:不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收受干股,不以赌博和交易等形式收受财物、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
不超标准建房、违规购买经济适用房;
不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其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
不违规插手招标投标、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市场交易活动谋取私利;
不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和突击提拔干部。与此同时,带头树立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作风,反对奢侈浪费。

二、副市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内容

(一)协助市长抓好市政府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的领导责任。

(二)抓好反腐倡廉建设。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以改革创新精神抓好《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落实,抓好职责范围内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三)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分管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督促迅速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如实报告。

(四)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分管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认真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及时解决分管部门和单位班子中存在的问题。

(五)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始终把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和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重点,坚决防止和纠正违背科学发展观的错误行为,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六)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带头做到并在职责范围内教育、管束党员领导干部做到:不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收受干股,不以赌博和交易等形式收受财物、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
不超标准建房、违规购买经济适用房;
不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其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
不违规插手招标投标、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市场交易活动谋取私利;
不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和突击提拔干部。与此同时,带头树立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作风,反对奢侈浪费。

三、违责追究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责任书所确定的内容的,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由市长、副市长和市政府办公室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篇5】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粮食安全责任制规定


2020年粮食安全责任书

  粮食安全关系国家、关系民族、关系民生.党中央多次反复强调了其重要性.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一些关于20xx年粮食安全责任书的模板,希望对大家有用。

  20xx年粮食安全责任书篇一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确保完成全年的安全生产任务,根据《安全生产法》以及粮食局下达我库的《粮食局年安全生产责任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目标管理责任书。

  一、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的范围

  1、安全生产工作包括:安全生产、防火、防盗等三方面内容。

  2、本库所属各科室均须与库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3、我库职工在本库区范围内以及外租仓或车站、码头等场所进行各种工作,均纳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的范围。

  二、安全工作目标管理的考核指标

  1、杜绝职工在工作中发生非正常伤亡事故。

  2、杜绝发生失窃、火灾、爆炸、中毒、粮堆坍塌等事故。

  3、加强财务资金管理。

  4、工伤死亡率控制在0以内,重伤率控制在0以内。失窃、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发生率控制在0以内。

  5、在工作中要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树立安全生产意识,增强防火防盗等观念,利用班前班后的时间进行安全生产学习。加强对办公物品、保化用品及各种工作器材管理。

  三、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认真学习粮库制订的有关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和各级专储粮管理制度。

  2、加强对使用的各种电器用具、机械设备、防毒面具的检查和管理。每月对工作器材的安全情况再一次检查,确定不存在不安全因素后才使用,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各种器材用具。加强安全工作的防范措施,做到“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物,关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

  3、不得在办公室内和仓库周围15米内烤火取暖、煮食物,不得随意焚烧垃圾杂物。

  4、库内有民工进行装卸、运输等作业时,加强对民工的管理,教育民工在作业中注意安全,不得违章作业,不乱动粮库内的物品和设施,并加以监督。

  5、专项储备粮储存期间保管员要严格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认真做好粮情检测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粮库领导汇报。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坚持量化考评制度。

  6、化学药品实行六双管理,严格领用审批手续,做到收有凭,支有据,帐实相符。

  7、使用化学药品时,必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由技术熟练的技术员负责指挥。

  8、化学药剂在保管、分药、投药、放气和处理残渣等过程中,按照化学药剂的使用管理及安全防护制度严格执行。

  9、加强保卫人员交接班制度,认真检查库区内各种货物、办公室、仓库是否安全。

  10、对药品库、财务科等重要部位要作重点巡逻监护,做好巡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处理。

  四、考核期限与奖罚办法

  1、年月日至月日

  2、责任年限期满时,对全面完成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指标、认真贯彻落实粮库有关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在工作中表现良好的职工粮库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3、对没有完成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指标、不重视安全工作、不认真贯彻执行粮库有关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存在一定的麻痹思想和违章作业的职工,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造成责任事故的,另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乡政府、各村(社区)各执一份。

  书记(签字):乡长(签字):

  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

  书记(签字):主任(签字):

  20xx年粮食安全责任书篇二

  北海国家粮食储备库安全工作管理责任书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确保完成全年的安全生产任务,根据《安全生产法》以及北海市粮食局下达我库的《北海市粮食局20xx年安全生产责任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目标管理责任书。

  一、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的范围

  1、安全生产工作包括:安全生产、防火、防盗等三方面内

  容。

  2、本库所属各科室均须与库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

  任书。

  3、我库职工在本库区范围内以及外租仓或车站、码头等场所进行各种工作,均纳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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