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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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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6篇

第一篇: 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95年3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5年3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公布 1995年9月1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十二条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五条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二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三条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五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三十六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三十九条 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条 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十六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四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
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条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 场) 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 地) ,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广播、电视台( 站) 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
第五十一条 国家、社会建立和发展对未成年人进行校外教育的设施。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相互配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社会文化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社会文化教育活动。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五十四条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具体比例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五十七条 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
农村乡统筹中的教育费附加,由乡人民政府组织收取,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代为管理或者由乡人民政府管理,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教育事业。农村教育费附加在乡统筹中所占具体比例和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十八条 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第五十九条 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根据自愿、量力的原则,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集资办学,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危房改造和修缮、新建校舍,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十条 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六十一条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必须用于教育,不得挪用、克扣。
第六十二条 国家鼓励运用金融、信贷手段,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第六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把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教科书及教学用图书资料的出版发行,对教学仪器、设备的生产和供应,对用于学校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图书资料、教学仪器、设备的进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卫星电视教育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手段,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七条 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十八条 中国境内公民出国留学、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九条 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七十条 中国对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承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六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 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的原则规定。
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八十三条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办学和合作办学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四条 本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 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

通过这段时间对学习义务教育法学习,我发现,《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理念有了较大的突破,其中最基本的一个立法理念是以学生发展为本,真正给学生以发展的空间,同时给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充分的发展空间,并明确了对义务教育质量的要求。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要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我认为这是我们教育教学改革中最本质的内容,是我们教育教学改革的方向。

我更加清楚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对实施素质教育提出的明确的法律要求。新《义务教育法》在总则第3条中明确规定着:“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在第34条还规定:“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义务教育法》第一次将素质教育明确写入法律,提出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符合教育规律和身心发展”、“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强调要“把德智体美有机地统一在教学的活动中”,还明确提出了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阅读《义务教育法》后我感到它注重了学生的素质培养、全面发展;
注重了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如果每一位教师都遵循它,在教育工作中注意让学生更快乐更全面地发展,一定能培养出更出色的学生。

通过学习,再联系实际,使我感悟到:教师的人生,还应该有创新精神。年年春草绿,年年草不同。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
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可人之处。因此便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用《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护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样才得以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

总之,我要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按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奉公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业务水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程,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爱岗敬业。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树立正确的人才观,重视对每个学生的全面素质和良好个性的培养,不用学习成绩作为唯一标准来衡量学生,与每一个学生建立平等、和谐、融洽、相互尊重的关系,关心每一个学生。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利用学科特点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激发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本人将站在民族复兴的高度上来认识党的教育事业,忠心于党的教育事业,勤勤恳恳,把毕生的所学贡献给社会主义国家的教育事业中,在平凡的岗位上争创不平凡的业绩。

第三篇: 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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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颁布: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招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十二条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宇。

  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中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五条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按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 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二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三条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五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三十六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三十九条 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末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条 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十六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四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

  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条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

  第五十一条 国家、社会建立和发展对末成年人进行校外教育的设施。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相互配合,加强对未成年入的校外教育工作。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社会文化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社会文化教育活动。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五十四条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具体比例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五十七条 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

  农村乡统筹中的教育费附加,由乡人民政府组织收取,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代为管理或者由乡人民政府管理,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教育事业。农村教育费附加在乡统筹中所占具体比例和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十八条 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第五十九条 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根据自愿、量力的原则,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集资办学,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危房改造和修缮、新建校舍,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十条 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六十一条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必须用于教育,不得挪用、克扣。

  第六十二条 国家鼓励运用金融、信贷手段、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第六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把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教科书及教学用图书资料的出版发行,对教学仪器、设备的生产和供应,对用于学校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国书资料、教学仪器、设备的进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卫星电视教育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手段,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教育机构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七条 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十八条 中国境内公民出国留学、研究,进行学术流或者任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九条 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进人中国境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疆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七十条 中国对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承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拔,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
有违法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六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 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的原则规定。

  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八十三条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办学和合作办学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四条 本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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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豫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

  第三条 职业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实施职业教育以中等职业教育为重点,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因地制宜发展初等职业教育,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

  第四条 实施职业教育必须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五条 发展职业教育应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从实际出发,实行灵活多样的办学形式,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为本地区、本行业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与之相配套的政策和措施;
举办示范性骨干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扶持农村和贫困地区发展职业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职业教育的统筹管理,加快职业教育的发展,结合当地资源条件和产业、技艺优势,因地制宜办好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多形式、多类型的农村实用技术培训。

  第七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

  省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须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

  第八条 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法定条件,符合当地职业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布局,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审批。

  第九条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必须设有与专业教育相适应的生产实验、实习场所或基地。

  城市职业学校的实验、实习设备和校外实习基地,由学校主管部门和参与联合办学的部门、企事业组织提供;
农村职业学校的实验、实习基地和设备,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各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当重视和加强职业教育和各项实验、实习基地建设。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并提供技术指导。

  第十条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实行定期评估制度。职业教育的质量标准和评估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职业教育管理,加强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和教材建设,切实提高教育质量。

  第十二条 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应当高于同级普通学校。其经费标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用于职业教育的经费逐年增长。职业学校举办者须按照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

  第十三条 职业教育经费通过下列渠道依法筹措:

  (一)财政拨款;

  (二)办学主管部门或单位自筹;

  (三)教育费附加;

  (四)收取学费;

  (五)校办产业收入;

  (六)社会捐资和贷款;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于职业教育的经费。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经费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用于农村职业教育。

  城市教育费附加、农村教育费附加和人民教育基金应当安排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用于支持职业教育。

  第十五条 企业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千分之五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收费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对接受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学生适当收取学费,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 鼓励职业学校发展校办产业。校办产业的收入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使用文教事业周转金,扶持职业学校的校办产业。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教育、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做好职业教育专职教师培养、培训和职务评聘工作。

  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队伍实行专职与兼职结合。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

  职业学校校长享受同级、同类型普通学校校长的同等待遇。

  第十九条 高等院校应当承担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和培训任务。

  高等职业技术师范院校和其他普通高等院校开办的职业师范系、科、班,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口招收一部分中等职业学校优秀毕业生。

  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师资班学生享受师范生同等待遇。

  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师资班毕业生须按照任教服务期制度和有关规定到职业学校任教,任何单位不得截留。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职业教育教师和干部培训、进修制度。职业学校应当有计划地选派教师进修和培训,不断提高教师业务素质。

  第二十一条 实行劳动者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用人单位应当首先从职业学校毕业生和二年以上学制的职业培训班结业生中择优录用。

  对国家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技术工种,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就业、上岗;
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须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方能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同一学历层次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在参军、升学、参加招收公务员考试、聘干时,具有相同的资格,在就业和待遇上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引导职业学校毕业生通过人才、劳动力市场就业。

  对于自愿组织起来就业、自谋职业和回乡从事农业生产的职业学校毕业生,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给予扶持。

  第二十四条 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毕业生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可以升入高一级的学校学习。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为职业学校毕业生开辟继续学习和深造的途径。

  高等职业院校招生应当主要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对在职业教育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举办职业教育为名,骗取财物,违法牟利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造成学生经济损失的,由擅自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单位或个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予以没收;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擅自截留高等院校职业师资班毕业生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第五篇: 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立法目的

作者:夏纪森

作者机构: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来源:职教论坛

ISSN:1001-7518

年:2012

卷:000

期:025

页码:73-77

页数:5

中图分类:G710

正文语种:chi

关键词:立法目的;职业技能;以人为本;双元制

摘要:《职业教育法》立法目的的确定,必将深刻影响着整部法律的面貌以及实际运行的效果,而含混和不明确的立法目的则势必导致法律文本的松散和缺乏指向.《职业教育法》的立法目的定位为通过规范的教育过程,使受教育者获得进行职业活动必须的职业技能、知识和能力(职业行动能力).同时,还应使获得必要的职业经验成为可能.《职业教育法》有必要在法律上确立技术本科的地位,为技术本科教育的发展提供法律依据.

第六篇: 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试题
一、填空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年月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月日起施行。
2、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的教育,进行、、、、、民族团结的教育。
3、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话和字。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二、判断题(正确的划√,错误的划×)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办学校,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
3、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十二年制义务教育。()4、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5、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除外。()6、受教育者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
7、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8、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三、选择题(下列各题至少有一个答案是正确的)

1、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A、有组织机构和章程B、有合格的教师C、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D、有必要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是(A、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B、在中国境内定居C、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
3、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提供帮助和便利的有(A、国家机关B、军队C、企业事业单位D、其他社会组织)。
四、简答题
1、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目的是什么?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义务教育法试题一、填空题。
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行时间为()。
2、义务教育法规定,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社会组织,应当经()批准。3、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的规定是()。
4、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
5、凡年满()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周岁。
6、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7、()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9、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予以保障。
10、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
11、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
12、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22、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23、学校应当把()放在首位,寓()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24、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基本需要。
25、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并补助()26、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共有()章()条。2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和()制度。2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学校和()学校。学校不得分设()班和()班。
29、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等方式谋取利益。
30、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职务、()职务和()职务。
三、判断题(正确的打“√”,错误的打“×”)。
1、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义务教育的实施。()

2、教科书审查人员可以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3、现有一名13周岁的男孩,为中国籍新加坡人,不享有义务教育规定的权力和义务。()
4、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必须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5、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7、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规定。()
8、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义务教育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督促其履行责任。()
9、如果符合实际工作需要,学校可以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10、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三、简答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什么时间修订的?



教育法规试题及答案
1.依法治校是指学校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为依据,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和纪律,使学校管理的各个方面都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教育法》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3.《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5.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未成年人禁止进入的标志.
6.《刑法》是规范有关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学生每天学习时间(包括自习,中学不超过8小时,小学不超过6小时.
8.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
9.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10.学校对校舍,体育设施,消防设施,各种仪器设备安全状况,应当每月检查一次.
11.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12.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13.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学生.14.《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5.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16.《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以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
17.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1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2004年7月1日正式施行.19.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0.权利是以法律形式规定并加以保障的人们所应当或可以享有的一种利益.二,选择题(分单项选择和多向选择,共30分(一单项选择(共10小题,每小题1分,计10分
1.有关法律规定:"对使用特殊音响警报和红色回转警灯的警车,其它车辆应当避让."这体现了行政职权的什么特征(CA,优益性B,单方性C,强制性D,执行性
2.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

一律不公开审理的年龄是(B
A,14周岁以下B,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C,16周岁以上不满17周岁D,18周岁以下
3.对民办学校重大问题拥有决策权的是(D
A,校长B,教职工代表大会C,学校工会D,学校董事会
4.王某担任某县高二英语教师期间通过了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学校以王某服务期未满,学校英语教师不足为由不予批准王某在职学习.王某欲以剥夺其参加进修权利为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构应当是(A
A,当地县教育局B,当地县人民政府C,地市教育局D,省教育厅
5.有的学校在学生手册中规定:"禁止男女生之间互访宿舍."此规定从法学的角度看,也可以解释为:"男女生不得无故进入异性宿舍."这一解释属于(AA,目的解释B,文法解释C,历史解释
6."学校应当于每年的教师节组织教师宣誓活动."这是(D的规定.
A,《教育法》B,《山东省实施〈教师法〉办法》C,《教师法》D,《青岛市实施〈教师法〉若干规定》
7.依据我国相关法律,下列有可能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的是(CA,某教育局局长B,某市市长C,某市公安局D,某乡镇党委书记
8.《教育法》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B
A,民事责任B,刑事责任C,一般责任D,行政责任
9.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和发布(B
A,教育法律B,教育行政法规C,教育政府规章D,教育单行条例
10.某寄宿小学派车接送学生,途中有学生提出要上厕所,司机在路边停车5分钟,5分钟过后,司机没有清点人数就将车开走.小学生王某从厕所出来发现车已经开走,急忙追赶.在追赶过程中摔倒在地,将门牙跌落三颗.王某的伤害由谁承担责任(B
A,司机负责B,某寄宿学校负责
C,司机和某寄宿学校共同负责D,司机和王某共同负责(二多项选择(共10小题,每小题2分,计20分1.法律责任的类型有(ABCD
A,民事法律责任B,行政法律责任C,刑事法律责任D,违宪责任2.张某作为一名受教育者,依法享有的权利有(ABCD
A,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B,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C,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D,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3.教师可以采用的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有(ADA,行政复议B,民事诉讼C,仲裁D,教师申诉
4.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其职责是(ABCA,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B,听取和反馈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团结教职工支持校长正确行使职权C,决定有关教职工福利的重要事项,监督校长和学校其他负责人的工作D,罢免校长
5.学校可以解聘教师的情形有(BCD

A,不能团结同事,其他教师不愿与之共事的B,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C,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D,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6.下列属于体罚学生的情形是(BC
A,让1-2年级的小学生一个生字抄写10遍B,王某上课讲话,老师令其抄课文5遍
C,李某等八人上自习课讲话,老师令李某等八人到学校运动场跑10圈D,体育课教师在课堂上为纠正某学生的不规范动作,令其反复练习4次7.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有(ABCD
A,权力和自由的广泛性B,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C,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D,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8.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设定包括(AB
A,法定监护B,指定监护C,委托监护D,代理监护9.我国现行的学校教育制度是(ABCD
A,学前教育B,初等教育C,中等教育D,高等教育10.学校对高中生可以进行以下何种处分(ABDA,警告B,记过C,送劳动教养D,开除学籍
三,简答题(共6小题,1-4小题各3分,5-6小题各4分,计20分1.法的要素有哪些答:(1法律规则;(2法律原则;(3法律概念.
2.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所保护的知识产权有哪几种答: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3.什么是行政复议答: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利益,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依法定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行动.4.教师与学生之间有哪些法律关系答:⑴教育和被教育的关系;⑵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⑶保护和被保护的关系;⑷互相尊重的平等关系.
5.简要回答学校的法定义务答:(1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
6.简要回答教师的法定权利.答:⑴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⑵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⑶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⑷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⑸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⑹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四,案例分析(共2小题,每小题10分,计20分
1.李某有一女李霞14岁,系农村某镇初中二年级学生.李某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下来赚钱,遂于2003年暑假将李霞送到邻镇一个体户处打工.开学一周后,学校老师,领导,村干部多次上门家访,李某拒不说明其去向,有时还恶语相报:"孩子读不读书是咱们自家的事,你们不要狗咬耗子——多管闲事."请问:⑴该案例中有没有违法行为⑵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⑶违法主体是谁⑷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案要点:(1有违法行为.(2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第11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9条,第28条等规定.(3李某及个体户.(4《义务教育法》第15条规定,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9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执照.
2.某校初中班主任吴老师在批改作业时,发现学生高某的作业本中夹了一封写有XXX收的信件,吴老师顺便拆封阅读了此信.这是高某写给一位女同学的求爱信,吴老师看了十分生气,后在班会上宣读了此信,同时对高某提出了批评.次日高某在家留了一张字条后离家出走.高某家长找到吴老师理论并要求将高某找回.吴老师解释说:"我作为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是我的职责,我批评高某是为了教育和爱护他.他是从家中出走的,与我的工作没有关系."
请问:⑴吴老师的哪些做法不正确试述你的判断所依据的法规及条款.⑵吴老师的解释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要点:⑴吴老师私自拆阅学生高某信件的行为和在班会上宣读高某信件的行为是不正确.因为上述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和第31条的规定.⑵吴老师的解释不正确,因为吴老师有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的职责,但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必须建立在尊重学生人格,平等相待的基础上.《教师法》规定,教师要"关心,爱
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尊重学生,平等对待学生是教师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不能借口教育和爱护学生而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本案例中吴老师不适当的教育方式对学生高某的离家出走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五,论述题(共1小题,计10分

请结合对市教育局《学校安全工作暂行规定》的学习,谈谈你对建设"平安校园"的认识和建议.
一、选择题(共10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选项,每题1分,共10分)1、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年义务教育制度。(A)A.九B.十C.十一D.十二
2、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
收(C)。
A.学费B.杂费C.学费、杂费D.学费、杂费、住宿费
3、义务教育实行领导,统筹规划实施,为主管理的体制。(A)
A.国务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县级人民政府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市级人民政府;
县级人民政府。C.国务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市级人民政府。D.国务院;
市级人民政府;
县级人民政府。
4.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批准,(D)A.学校
B.市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C.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D.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5、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的工资水平应当当地公务员的平均水平。(B)
A.相当于B.不低于C.略高于D.略低于
6、县级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C)

A.学习和培训B.沟通和合作C.培训和流动D.交流和互访
7、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D)
A.辩证分析问题的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B.团队合作的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C.沟通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D.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和实践能力
8、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津贴。(C)
A.特殊岗位补助B.生活补助C.艰苦贫困地区补助D.特殊奉献补助
9、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过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予以保障。(D)
A.国家B.社会C.学校D.人民政府
10、义务教育法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制定本法,(A)
A.宪法和教育法B.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
C.宪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D.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
二、填空题(共15题,每空1分,共20分)
1、凡具有_________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情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______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2、适龄儿童、少年的____或者____应当依法保证其

___________。
3、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_________发展。
4、_______________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5、________________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6、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______________。7、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____________的学校(班)。
8、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________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____________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年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10、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____,不得_____。
11、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______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______,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实际发展。
12、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________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13、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_____________原则确定基准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基准价确定。
14、国家鼓励教科书_________使用。
15、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按照本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_________,责令限期改正。




新义务教育法知识试题姓名_______________得分______________
一、选择题(共10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选项,每题1分,共10分)1、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年国家实行年义务教育制度。
A.九B.十C.十一D.十二
2、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A.学费B.杂费C.学费、杂费D.学费、杂费、住宿费
3、义务教育实行领导,统筹规划实施,为主管理的体制。
A.国务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县级人民政府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市级人民政府;
县级人民政府。
C.国务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市级人民政府。D.国务院;
市级人民政府;
县级人民政府。
4.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批准。A.学校
B.市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C.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D.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5、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的工资水平应当当地公务员的平均水平。
A.相当于B.不低于C.略高于D.略低于6、县级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A.学习和培训B.沟通和合作C.培训和流

动D.交流和互访7、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A.辩证分析问题的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B.团队合作的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C.沟通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D.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和实践能力
8、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津贴。A.特殊岗位补助B.生活补助C.艰苦贫困地区补助D.特殊奉献补助9、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过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予以保障。
A.国家B.社会C.学校D.人民政府
10、义务教育法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制定本法。
A.宪法和教育法B.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
C.宪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D.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
二、判断题(共5题,正确的打“√”,错误的打“╳”,每题2分,共10分)1、学校应把智育放在首位,努力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促进学生成绩的提高。()
2、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3、义务教育法规定禁止任何用人单位和社会组织招收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5、适龄儿童年、少年免试入学。()三、填空题(共15题,每空1分,共20分)
1、凡具有;
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情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2、适龄儿童、少年的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或者应当依法保证其。
3、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4、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5、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状况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6、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
7、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的学校(班)。

8、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年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10、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不得。
11、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实际发展。
12、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13、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原则确定基准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基准价确定。
14、国家鼓励教科书使用。
15、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按照本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四、名词解释(共2题,每题5分,共10分)1、义务教育
2、校长负责制
五、简答题(共2题,每题10分,共20分)1、《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请写出本条所规定的四种情形。
2、《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任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请写出本条所规定的四种情形。


六、论述题(共2题,每题15分,共30分)
1、试论述新《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的意义
2、试分析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开除学生的原因。
新义务教育法知识试题答案
一、填空题
1、A2、C3、A4、D5、B6、C7、D
8、C9、D10、A二、判断题
1、×2、√3、×4、√5、√三、填空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平等2、父母其他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3、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5、均衡发展6、引咎辞职7、适龄儿童、少年8、残疾适龄儿童、少年9、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0、批评教育开除11、平等个体差异12、启发式13、微利14、循环15、批评教育四、名词解释
1、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事业。
2、校长负责制——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五、简答题
1、(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2、(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六、论述题1、这款规定标志着我国实行免费义务教育的时代已经来临。“免费”成为新《义务教育法》最大的一个亮点。推行免费义务教育是坚持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重要举措,目的是保证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都能上得起学,不会因贫辍学,使义务教育更加名副其实。
2、答:《义务教育法》规定不得开除学生,是由义务教育的性质决定的,目的是为保障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义务教育是强制性教育,是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不能因为学生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就剥夺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在这一点上,义务教育同非义务教育有所不同。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如果严重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学校可给予其开除学籍的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知识测试题及答案
郑州职业技术学院“五五”普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知识测试题
系(处)专业姓名分数
一、单项选择题(20题,每题3分,共60分)1.____________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A、国务院B、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C、全国人大D、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2.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________。
A、纪律处分B、行政处分C、经济处罚D、警告处分3.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________地位。A、政治B、经济C、法律D、社会
4.教师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________,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A、学校行政部门B、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C、学校工会D、学校党组织
5.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________。
A、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资格
B、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C、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D、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6.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________考试。
A、国家学历水平B、国家教师资格C、普通话水平D、计算机等级7.中小学教师资格由________教育行政部门认定。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B、国务院
C、各级地方人民政府D、省、自治区、直辖市
8.教师的________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A、考核结果B、工作成绩C、学历水平D、业务水平
9.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________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A、高于B、接近C、不低于或者高于D、同等于
10.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________确定并予以保障。A、上级主管部门B、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C、举办者自行D、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11.侮辱、殴打教师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________。A、给予治安管理处罚B、承担民事责任C、追究刑事责任D、给予行政处分
12.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教师申诉的内,作出处理。A、三个月B、45日C、30日D、15日
1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________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A、革命老区B、贫困地区
C、中西部地区D、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14.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教师享有的权利的是________A、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B、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C、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D、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团体中充分发表意见15.为了________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A、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B、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C、规范教育教学管理工作D、弘扬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
16.教师应当履行关心、爱护________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
A、家庭经济困难学生B、全体学生C、学习有困难的学生D、残障学生
17.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的使命。
A、公民素质B、公民思想道德素质C、公民科学文化素质D、民族素质
18.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
________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修养。
A、定期B、不定期C、每两年D、每年
19.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教师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________
A、责令其立即改正B、责令其限期改正C、依法追究刑事责任D、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20.《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自________起施行。
A、1994年1月1日B、1994年9月10日C、1993年11月1日D、1995年1月1日
二、是非题(在括号内用“√”或“×”表示,20题,每题2分,共40分)1.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义务。()2.《教师法》也适用于在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1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由学校和教师签定聘任合同,明确规定教师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5.教师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学校各部门、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16.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17.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

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18.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非师范学校不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20.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资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试题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20题,每题3分,共60分)
1-5BBDBC6-10BAACC11-15CCDBA6-20BDABA二、是非题(在括号内用“√”或“×”表示,20题,每题2分,共40分)1-5×√√×√6-10√×××√11-15××√××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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