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阿达秘书网>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民法典物业费规定感想(完整)

民法典物业费规定感想(完整)

时间:2022-07-01 17:10:04 公文范文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法典物业费规定感想(完整),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民法典物业费规定感想(完整)

民法典物业费规定感想5篇

民法典物业费规定感想篇1

2020年中考历史热点练习:民法典

时政热点链接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启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民法典共7编、1260条,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在民法典中,“平等”与“保护”是贯穿始终的立法精神。

1.如图所反映的会议通过的文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该“文献”是(  )

A.《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B.《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C.《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

D.《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答案】B

2.某同学进行探究性历史学习,出现“古巴比伦”、“债务奴隶”、“成文法”等关键词,由此判断该同学是对下列哪一内容进行探究性学习?(  )

A.《查士丁尼法典》                   B.《民法典》

C.《汉漠拉比法典》                   D.《十二铜表法》

【答案】C

3.历史学家马世力指出:“从3世纪起,由于罗马奴隶制社会陷入危机,统治阶级迫切要求将反映本阶级意志的现行法律固定下来,借以维护和巩固其统治地位,因而着手进行法律汇编工作。”据此可知,查士丁尼主持编纂《查士丁尼法典》的目的是(  )中学历史教学园地版权所有

A.满足人民所需的契约自由            B.符合尚法治的价值和法律精神

C.巩固皇权,维护国家安定            D.教化帝国民众,人人安分守法

【答案】C

5.“它遵循古代罗马‘法典’的传统,它所表现出来的启蒙和解放,对于任何地方、任何时代的寻求自由与解放的人民,都有极大的教育意义,对于任何想建立新的法律秩序的人民也其有极大的益处。它是资产阶级国家最早的一部民法典。”文中的“它”是(    )

A.《查士丁尼法典》                   B.《权利法案》

C.《拿破仑法典》                    D.《人权宣言》

【答案】C

6.民主与法制建设是古今中外人类社会建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社会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尺。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中学历史教学园地版权所有

材料一  公元前450年左右,罗马通过了一部法律文献,涉及诉讼、程序、所有权和债务权、宗教法等内容。其中的债务法规定:债权人有权拘禁不能按期还债的债务人。甚至可以给他戴上脚镣,卖到国外或杀死他……使量刑定罪有了文宇依据,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贵族対法律的曲解和滥用。

(1)写出这部法律文献的名称。依据材料结合所学知识对该法律文献作简要评价。

【答案】十二铜表法(或罗马成文法)。评价:使量刑定罪有了文字依据,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贵族对法律的曲解和滥用;
是罗马法制建设的第一步,是后世罗马法典乃至欧洲法学的渊源。(答对一点即可)

材料二  导致英国迅速崛起的一个重要因素,便是在(1688年)宫廷政变之后,英国建立起了一个适合国情和生产力发展需要的政治体制。这个体制保证了英国社会有一个相对宽松与和平的环境,从而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强国之路》

(2)材料中英国建立起的政治体制是什么?这一体制的创立与英国哪一法律文件有关?

【答案】君主立宪制。《权利法案》。

材料三  读下图

(3)上图所示的政治制度开始于美国哪一部文献的制定?该文献的制定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4)【答案】1787年美国宪法。三权分立。

材料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中学历史教学园地版权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4)该材料最早出自哪部法律文献?

【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7.民法重在保障私权,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征程中,编纂民法典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罗马法从一个狭小的城邦国家的法律发展成为世界性的法律,从不成文的习惯法发展成为古代最完备的成文法体系,经历了1000多年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在罗马法的发展历程中,对促进法律进步具有重要意义的因素有:《十二(铜)表法》的制定;
最高裁判官的司法实践;
市民法和万民法体系的形成;
法学家的活动;
大规模的法典编纂。

——《外国法制史》(曾尔恕、张彩凤等)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回答,《十二铜表法》的颁布有什么意义?罗马万民法的出现与罗马疆域的扩张有什么联系?查士丁尼皇帝在位期间,东罗马帝国做了大量的法律编纂工作,这些法律文献统称为什么?

【参考答案】《十二铜表法》是属于成文法,使定罪量刑有了文字依据,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贵族对法律的曲解和滥用,是后世罗马法典乃至欧洲法学的渊源。|随着罗马对外征服地区的扩张,公民法不足以解决帝国疆域内出现的各种问题,因而出现了调整罗马公民与非罗马公民之间关系的万民法。

《罗马民法大全》。

材料二   “财产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除了在有明显的公共需要、法律上得到确定和先前规定的损失赔偿是公正的情况下,没有一个人应当被剥夺这种权利。”这份宣言是革命的基本要旨。宣言被印成许许多多的传单、小册子、书籍并被翻译成其他语言,使得“自由、平等、博爱”的革命口号传播到整个欧洲,最后则传播到整个世界。

——《全球通史》(美)斯塔夫里阿诺斯

(2)根据材料二归纳,《人权宣言》有哪些历史进步性?结合所学知识回答,“财产权是神圣不可侵犯”这一主张有什么局限性?

【参考答案】《人权宣言》阐述了资产阶级民主和法治的一些基本原则,成为法国大革命的纲领性文件,也鼓舞和影响其他地区的资产阶级革命和改革。|《人权宣言》维护的是资产阶级利益,“财产权是神圣不可侵犯”主要是维护资产阶级利益。

材料三 “我真正的光荣不是我战胜的40次战斗,因为我在滑铁卢的失败摧毁了这些胜利的记忆……无法摧毁、永垂不朽者,乃是我的民法。”

——《拿破仑时代》(美)威尔·杜兰特

(3)根据材料三与所学知识回答,《法国民法典》有哪些积极作用?

【参考答案】捍卫了法国大革命的一些成果,体现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原则,有利于法国资本主义发展。很多国家的民法都以《法国民法典》为参照蓝本。

材料四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以法治为基础、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受法治规则调整的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关于《民法典(草案)》的说明(王晨)

(4)根据材料四与所学知识回答,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什么特征?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改革目标的是中共哪次会议?结合所学知识回答,《民法典》的编纂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哪些作用?

【参考答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结合在一起的。|中共十四大。| 民法典的编纂,为各类民商事活动提供基本遵循,有利于充分调动民事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有利于营造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民法典物业费规定感想篇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自然人、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规范民事关系,促进社会主义现代
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
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自愿进行民事活动。
  第五条 民事主体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本法;
其他法律对民事法律行为、
诉讼时效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
担民事义务。
  第十一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二条 自然人的出生和死亡的时间,以户籍登记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
翻户籍登记的时间的,以该证据表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
民事活动,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四条 七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
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德他的法定代理人
的同意,但单纯取得权利或者免除义务的除外。
  不满七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五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
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
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
的同意,但单纯取得权利或者免除义务的除外。
  第十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七条 自然人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
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第二节 监护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十九条 父母对未成年人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的,可以委托他人进行监护。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
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
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二十一 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
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二十二条 父母有下列情形之一,中止监护权:
  (一) 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 被宣告失踪的;

  (三) 经人民法院认定应当中止监护权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父或者母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情节恶劣或者对未成年子女有其他犯罪
行为,以及具有经人民法院认定应当丧失监护权的其他情形的,丧失监护权。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近亲属、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该未成年人父母丧失监护权的诉讼。
  第二十五条 父母一方中止或者丧失监护权的,以另一方为监护人;
双方中止或者丧
失监护权的,应当为未成年人另行确定监护人。父或者母中止或者丧失监护权的,不免除
其扶养子女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父母有下列情形之一,恢复监护权:
  (一) 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被宣告失踪的父或者母回到子女身边的;

  (三) 经人民法院认定应当恢复监护权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益。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
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
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
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监护关系终止:
  (一) 被监护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被监护人死亡的;

  (三) 监护人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的;

  (四) 经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三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
人。
  下落不明时间,从失去失踪人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
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
属、朋友担任。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
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代管人要求支付报酬的,可以给予相应报酬。
  第三十二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
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第三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在代管财产期间,不得转让、抵押、质押失踪人的财产,但
确有必要为失踪人的利益处分财产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无力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害失
踪人财产利益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第三十五条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
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人民法院撤销失踪宣告后,财产代管人应当及时向本人移交有关财产。
  第三十六条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失踪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十七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一) 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意外事故发生后,经有关机关证明下落不明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
期间的限制。
  下落不明的时间计算,适用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
,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第三十九条 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死亡时间为宣告死亡的判决生效之日。
  第四十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
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第四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
被撤销后,其配偶未再婚的,原有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
其配偶再婚的,原有的婚姻关系
不自行恢复。
  第四十二条 宣告死亡期间,被宣告死亡人的亲生子女被他人收养的,死亡宣告撤销
后,被宣告死亡人有权请求解除其亲生子女与他人之间的收养关系;
被宣告死亡人收养的
人与他人建立收养关系的,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原有的收养关系不再恢复。
  第四十三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自然
人、法人,应当返还原物;
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十四条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章 法人
  第四十五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
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四十六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依法成立;

  (二)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四十八条 企业法人依法经主管机关登记设立;
法律规定应当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
设立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依法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设立。
  第五十条 以捐赠财产设立的基金会、慈善机构等公益性组织,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
,取得法人资格。
  法人应当按照捐赠人意思使用捐赠财产。违反法律或者章程规定使用捐赠财产的,批
准设立该法人的机关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行为。
  第五十一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第五十二条 法人应当在法律或者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第五十三条 法人机关的设立、权限由法律或者章程规定。
  依照法律或者根据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四条 法人机关的意思表示为法人的意思表示,法人对其机关的行为承担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 法人以其所有的或者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法人分立、合并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其权利义务由分
立、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人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十七条 法人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成立清
算组织,进行清算。
  法人清算期间,应当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自然人、法人基于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
和义务的合法行为。
  第五十九条 民事法律行为因双方以及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因单方的意
思表示成立。
  第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 意思表示真实;

  (三) 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十一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或者
当事人约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用特定形式。
  第六十二条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
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六十三条 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解释,应当按照表达该民事法律行为的词句、有关条
款、法律行为的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意思。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六十四条 意思表示可以采取明示或者默示方式。
  第六十五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成立时生效。以公告方式为意思表示
的,公告发布时生效。
  第六十六条 虚假的意思表示,表意人不得主张该意思表示无效,但相对人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该意思表示与其真实意思不一致的除外。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六十七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并损害国家利
益的;

  (四)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第六十八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发生法律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
认。民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六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 有重大误解的;

  (二) 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行
为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
权的;

  (二)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
  第七十一条 无效的或者被被撤销的撤销的民事行为自始没法律约束力。民事行为部
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七十二条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
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
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窜通的,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
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第七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
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
不正当地促成条件
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七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
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五章 代理
  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七十六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由被代
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以自己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
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七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第七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
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
,并由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米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九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经被代理人追认的
,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条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
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
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八十二条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
理人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知被代理人,被代理人不同
意的,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
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的除外。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代理终止:
  (一)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的;

  (二)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的;

  (三) 代理人死亡的;

  (四)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的。
  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一)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的;

  (三)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的;

  (五)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的。
第六章 民事权利
  第八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依法享有物权。
  本法所称物权,是直接支配动产或不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第八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依法享有债权。
  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
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债权债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第八十七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有权请求本人偿还由
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第八十八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
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第八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本法所称知识产权,是指就下列内容所享有的权利:
  (一) 文学、艺术、科学等作品及其传播;

  (二) 专利;

  (三) 商标及其他有关商业标识;

  (四) 企业名称;

  (五) 原产地标记;

  (六) 商业秘密;

  (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八) 植物新品种;

  (九) 发现、发明以及其他科技成果;

  (十) 传统知识;

  (十一) 生物多样化
  (十二) 法律规定的其他智力成果。
  第九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信用、隐私等权利。
  法人享有名称、名誉、荣誉、信用等权利。
  第九十一条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人身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第七章 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 停止侵害;

  (二) 排除妨碍;

  (三) 消除危险;

  (四) 返还财产;

  (五) 恢复原状;

  (六) 修理、重作、更换;

  (七) 赔偿损失;

  (八) 支付违约金;

  (九)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 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九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十五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人可以选
择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九十六条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行政责任的,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十七条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
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有抽逃资金,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拒不履行发生法律
效力的法律文书的,经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逃避民事责任的情形予以公告,并
可以采取必要措施限制其高消费等行为。
第八章 时效
第一节 诉讼时效
  第九十九条 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
的,期间为三年,但下列情形为一年:
  (一) 要求支付旅店、餐饮店、娱乐场所的住宿费、餐饮费、入场费等费用的;

  (二) 要求支付旅客运费的;

  (三) 要求支付受雇人短于三个月期间的劳务报酬的;

  (四) 自然人寄存的小件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前款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上半年知道后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自该年的七月一
日起计算;
下半年知道后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自次年的一月一日起计算。
  第一百条 诉讼时效期间,自民事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
护;
有下列情形之一,超过三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以保护:
  (一) 药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人身伤害的;

  (二) 医疗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

  (三) 环境污染造成人身伤害的;

  (四) 建筑物质量和合格的,但约定的质量保证期长于三十年的,按照其规定。
  前款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的次年一月一日起计算。期间届满,有特殊情
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
  第一百零一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履行义务后,又以不知道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返还
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一百零二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
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零三条 诉讼时效因下列情形之一中断:
  (一) 诉讼;

  (二) 仲裁;

  (三) 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主张权利;

  (四) 对方同意履行义务;

  (五) 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权利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
  第一百零四条 诉讼、仲裁期间,诉讼时效停止计算。
第二节 取得时效
  第一百零五条 权利人不行使权利,致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
公开、持续占有他人不动产经过五年的,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
  占有人取得不动产用益物权,参照前款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权利人不主张权利,致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
公开、持续占有他人动产经过两年的,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占有人取得船舶、航空器、汽车等动产的所有权,适用本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
定。
  第一百零七条 法律禁止转让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不适用有关取得时效的规定。
第九章 期间

  第一百零八条 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章规定。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除外。
  第一百零九条 历法计算法,按公历所定之日、星期、月、年计算。
  自然计算法,以60秒为一分,60分为一小时,24小时为一日,7日为星期,15日为半
月,30日为一月,180日为半年,365日为一年。
  第一百一十条 以分、小时、日定期间的,依自然计算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以工作日定期间的,有业务活动时间的,以业务活动的时间计算期
间;
没有业务活动期间的,一日为小时,一星期为5日。
  第一百一十二条 以星期、月、年定连续性期间的,依历法计算法,但规定的期间为
一个半月或者几个月零半月的,最后半个月依自然计算法;
规定以星期、月或者年定非连
续性期间的,依自然计算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以季度定期间的,适用按月计算期间的规定,一个季度为三个月,
季度从一年的开始计数。
  第一百一十四条 规定以分、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
  规定以分计算期间的,不满30秒的,不计算期间;
超过30秒不满一分的,按照一分计
算。
  规定以小时计算期间的,不满15分的,不计算期间;
满15分不满45分的,按照半小时
计算期间;
满45分不满一小时的,按照一小时计算期间。
  第一百一十五条 规定以日、星期、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算入,从下一
日开始计算。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届满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第一百一十六条 延长期间的,新期间从前一期间届满开始计算。
  第一百一十七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
所称的
"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一、民法典的编纂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精神。

翻开历史的画卷,从1954年到2017年民法典的编纂走过了漫长的道路,一部“法”的诞生伴随着中国社会60多年跌宕起伏的发展,伴随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飞跃”。根据党中央的工作部署,十二届、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接续努力推进编纂民法典工作,先后十次审议民法典相关草案,组织全国人大代表两次研读讨论民法典草案,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经过反复修改的草案,充分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并协调一致。该法典在本次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通过是水到渠成、瓜熟蒂落,体现了全国人民的心声和愿望。

二、民法典将为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民法典是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法典,使命是打造公平正义环境。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日常遵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的幸福感满意度不断加强。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矛盾变化的过程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驱动下的创新创造,在这个过程中,“法”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民法典作为社会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民法典就像一个无形的天网,全方位保护人民民事权利,每一条法律规定都凝聚社会生活规则的最大共识,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法制建设更加深入人心。《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必将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座“大厦”的重要支柱,必将为法治中国建设筑牢根基,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们国家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迈上新台阶。

三、民法典颁布与实施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息息相关。

我国《民法典》是保护公民私权利的法律汇总,从某种意义上讲,《民法典》就是公民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作为事关每个公民“从胎儿到身故后五十年”漫长岁月切身利益保障的法律,《民法典》与每个人的生活工作休戚相关。民法典的颁布,是维护人民权益的客观需要,大到国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生产经营、个人信息保护、私有财产保护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民法典的颁布,让公民更有尊严地生活,保障人人享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还有各种各样的财产权利等等。民法典让社会更加公平发展,让群众步入幸福安康的生活。建设完备的社会财富保护体系,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让公民尊严得到充分尊重、民众智慧得到极大发挥、社会财富得到充分涌流,是民法典应该承担的历史责任和应当具有的历史价值。

四、作为法律工作者的律师要把学习和掌握民法典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学好、用好民法典。

《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中国截至目前体量最为庞大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共七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计1260条。这1260个条文涵盖了个人从出生到死亡参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巨大影响还体现在对其他民事单行法的吸收合并上。《民法典》正式颁布实施后,我们耳熟能详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将废止,退出现行有效的法律体系。

民法典物业费规定感想篇3

《民法典》专题培训会心得感想

  民法典实施得好,人民群众权益就会得到法律保障,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就会更加有序,社会就会更加和谐。那你知道《民法典》专题培训会心得感想都有那些吗?下面是为大家收集的关于《民法典》专题培训会心得感想5篇。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民法典》专题培训会心得感想篇一

  提起法术,很多人第一反应就是电视剧中修行之法,剧中大神总是能腾云御剑,变化多端,立于不败之地。但是,电视剧中的法术到底是虚无缥缈,学好用好现实生活中的“法”术才是关键。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笔者认为,民法典才是2现实生活中更高深的“法”术,党员干部只有学好练好这门法典,才能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以人民为中心”是学好民法典的内在心诀。法术皆有心诀,顾名思义,民法典即民事的法典,以人民为中心是其必修心诀。在以“切实实施民法典”的“公开课”中,习近平总书记就强调,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必然要求。法典规范了人民群众在实际生活中“从摇篮到坟墓”的各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是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最普通、最常见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涉及经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不可分。其间,法典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民事权利的保障以及人格尊严的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民法典实施得好,人民群众权益就会得到法律保障,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就会更加有序,社会就会更加和谐。

  “规范执法、公正司法”是用好民法典的外在招式。不论是武功还是法术都有招式,即便是号称“无招胜有招”的独孤九剑还有破剑式、破刀式、破枪氏等等三百六十种招式变化。民法典这门“法”术也是如此。首招就是要规范执法。必须明确认识民法典出台的重大意义,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杜绝滥用职权、执行制度不严等问题,完善落实执法责任制。次招就是要公正司法。所谓力发于意,确保公正司法最关键的就是确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司法工作者需拿捏好心中那杆公平之秤,摒弃“贪嗔痴”的砝码,铸就良心的秤砣。最后一招是“变招”。“法与时转则治。”法贵与时俱进,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民法典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要坚持问题导向,适应技术发展进步新需要,在新的实践基础上推动民法典不断完善和发展。

  当然,功夫越高,责任越大。我们在用好民法典保障好自己的切身权利的同时,更不能忘了法典要求我们每一个习“法”人时时事事遵守法律的义务,做一个正直正义的“修法者”,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只有人人知“法”,人人懂“法”,人人学而用“法”,才能将法典上的“法术”发扬光大,才能以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好保障人民权益。

  《民法典》专题培训会心得感想篇二

  下班回家后像往常一样打开了手机百度,头条新闻“习近平:颁布实施民法典意义重大”映入了眼帘,刚开始以为这只是“两会期间”代表们的一项议程,然而后面加了“典”字的民法,又勾起了我的好奇心,见过字典?词典?就想瞧瞧“民法典”有什么不一样?别说,尽管是偶遇,还是稍有收获:

  感受民法典之“难”!

  2020年5月28日,是我们举国上下应该铭记的日子,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诞生,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从1954开始,66年风雨兼程,不容易呀!人生能有几个66年?所以这是我们这个时代所有人的荣光。他的出世,伴随着新中国的各个发展阶段的特点,历经坎坷,20XX年民法编撰工作才进入立法程序,又经五年艰辛,期间草案各编10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10次并收到102万条意见……直至2020年两会期间,又做了100余处修改,其中实质性修改40余处,才正式到来。真得是历经磨难,饱经风霜,可谓是:“千呼万唤始出来!”

  感受民法典之“全”!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重在保护“私权利”,是我们的“民事宪法”,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大到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小到生老病死、衣食住行、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产生活等涉及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都能从中找到“底气”。

  感受民法典之“新”!

  初识法典,不知从哪入手?百度一搜,有关新闻、解读已经铺天盖地,看来我已经姗姗来迟,为了好入门,先从“民法典”如何影响我们的“新”生活开始吧:一、离婚太冲动?30天内可撤回。这是不是非常适合现在个性十足的小年轻呢?二、孩子给游戏大额充值?可退款!真是给力,那天孩子还拿我手机玩游戏被扣钱了,找它退回来!三、小区电梯广告收益归谁?业主共享,高铁霸座都入“法”,真是“美”事呀!

  亲人们,朋友们,是不是感觉“民法典”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呢?正如习近平总书记说:“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民法典有着太多的闪光点,它是中国人民“保障私权”呼唤的最有利回应,它的诞生顺应时代发展要求,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更是必须遵守的规范,将深刻影响我们每一个人。

  新的民法典时代已经到来,学法风暴即将铺天盖地,作为新时代的年轻人,就要充分认识到学习民法典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我们必须不等不靠,主动研习,由浅入深,灵学活用,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努力成为学法、懂法、用法的先锋队、排头兵。

  《民法典》专题培训会心得感想篇三

  典,意味着规范,系统。法典,是对法律的提炼与整合。萨维尼说:“法典是对全部现有法律系统性的整理与编纂,并且具有由国家赋予的排他性的的法律效力。”培根说:“应当制定一部法典的时代,必当在智慧上超越此前的一切时代,因此一个必然的结论是,其立法能力必定为其他时代所不及。”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中国首部民法典的问世,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障人民权益具有重大意义。意味着,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将因这部法典的诞生而被深刻改变。

  作为新时代的法典,民法典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得以实现。例如,民法典规范了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经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不可分,同各行各业发展息息相关。民法典的到来,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让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更加有序,让社会更加和谐。

民法典物业费规定感想篇4

《民法典》心得体会感想

《民法典》心得体会感想第一篇

5月2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今年是脱贫攻坚决战决胜之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收官之年,不由让人畅想当“全面小康”遇到《民法典》……

民法典有多么大的意义,它的亮点是什么,这些大家看看新闻就可以心中有数。民法典的亮点在央视新闻的报道中,呈现出来不少亮点比如未成年人受性侵、降低行为能力的年龄、延长诉讼时效等等。

民法典作为社会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民法典全面提升了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呼应了我国国情的现实需要,通过具体规范,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民法典的颁布,是维护人民权益的客观需要,大到国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生产经营、个人信息保护、私有财产保护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民法典的颁布,让公民更有尊严地生活,保障人人享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还有各种各样的财产权利等等。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们国家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迈上新台阶。

构建完备的社会财富保护体系,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让公民尊严得到充分尊重、民众智慧得到极大发挥、社会财富得到充分涌流,是民法典应该承担的历史责任和应当具有的历史价值。他建议,民法典颁布后,普法教育要及时跟上,尤其要通过教科书、现代通讯网络进行普及,普法教育要进机关单位、进学校社区,走进千家万户。

《民法典》心得体会感想第二篇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民法典就此诞生。中国人民终于拥有了一部真正属于自己的民法典,终于实现了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民法典中的“民”字代表着“人民至上”,我们不仅要细细体会和思考背后的含义,更要时时去领悟和践行其中的真谛。

《民法典》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意愿。因为它完全来自于人民的生活和实践。无论是在生活中遇到的高空抛物、房屋价值想“提前变现”,还是在消费中遇到的“套路贷”“校园贷”“高利贷”;无论是在出行中遇到的霸座、老人倒在地上不敢扶,还是游走在网络中的Q币、网络游戏装备。等等,《民法典》都一一给了解答,丰富地展示了与人民相关的点点滴滴。

《民法典》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意愿。因为它完全来自于人民的生活和实践。无论是在生活中遇到的高空抛物、房屋价值想“提前变现”,还是在消费中遇到的“套路贷”“校园贷”“高利贷”;无论是在出行中遇到的霸座、老人倒在地上不敢扶,还是游走在网络中的Q币、网络游戏装备。等等,《民法典》都一一给了解答,丰富地展示了与人民相关的点点滴滴。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是具有生命力的,它坚持问题导向。而问题的提出和解决,自然是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了解民情、集中民智,民法典更好地体现人民的要求、人民的利益、人民的意志,能够真正用来解决和调节现实生活中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回应社会关切。

《民法典》心得体会感想第三篇

民法典正式颁布已经进入倒计时状态。这在我国的民事司法体系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那么,民法典的颁布会给婚姻家事领域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呢?

本部民法典颁布生效以后,诉讼离婚的难度将会进一步增加,法官判离会更加审慎,诉讼周期会变得更长。其中冷静期的设置,意在让双方强化经营的意识,更加冷静理智的对待婚姻当中的矛盾。笔者提醒大家,遇到婚姻中的小“病”小“伤”不要轻易弃疗,要双方配合、耐心修复婚姻系统的防火墙。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婚姻是一场两人共同成长彼此扶持的旅程,不在于配置多豪华,路线多奇幻,关键在互相配合、一致行动、在取经的路上共同战斗,最终斩妖除魔、修成正果。

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误解彼此的方向,看不懂对方的信号,经历各种心伤。别怕,这些坎坷都将见证你破茧成蝶的成长。当你看到一路走来自己的成长、对方的成长,你们婚姻之树由青青幼苗变得果实累累,一切的痛苦都是值得的。

时过境迁,生活变化反映社会发展,生活进步得益于科技发展,民法典为中国创新创造保障开路。民法典也是市场经济基本法,伴随着民法典的不断完善,“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中国制度优越性不断显现,“中国名片”在世界范围的影响力越来越强,中国车、中国桥、中国路等“中国奇迹”,向全世界展示了中国式的发展。

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人民用勤劳和汗水创造了“中国力量”“中国精神”“中国效率”,一跃而上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成果来之不易,其中和谐安定、科学规范、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是关键,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的体现,为中国创新创造提供了不断成长壮大的优渥环境。“小明”的成长记录中国法治改革历程,彰显“中国之治”的力量,一部民法典,一生守护的人民情怀!

《民法典》心得体会感想第四篇

民法典正式颁布已经进入倒计时状态。这在我国的民事司法体系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那么,民法典的颁布会给婚姻家事领域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呢?

本部民法典颁布生效以后,诉讼离婚的难度将会进一步增加,法官判离会更加审慎,诉讼周期会变得更长。其中冷静期的设置,意在让双方强化经营的意识,更加冷静理智的对待婚姻当中的矛盾。笔者提醒大家,遇到婚姻中的小“病”小“伤”不要轻易弃疗,要双方配合、耐心修复婚姻系统的防火墙。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婚姻是一场两人共同成长彼此扶持的旅程,不在于配置多豪华,路线多奇幻,关键在互相配合、一致行动、在取经的路上共同战斗,最终斩妖除魔、修成正果。

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误解彼此的方向,看不懂对方的信号,经历各种心伤。别怕,这些坎坷都将见证你破茧成蝶的成长。当你看到一路走来自己的成长、对方的成长,你们婚姻之树由青青幼苗变得果实累累,一切的痛苦都是值得的。

时过境迁,生活变化反映社会发展,生活进步得益于科技发展,民法典为中国创新创造保障开路。民法典也是市场经济基本法,伴随着民法典的不断完善,“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中国制度优越性不断显现,“中国名片”在世界范围的影响力越来越强,中国车、中国桥、中国路等“中国奇迹”,向全世界展示了中国式的发展。

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人民用勤劳和汗水创造了“中国力量”“中国精神”“中国效率”,一跃而上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成果来之不易,其中和谐安定、科学规范、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是关键,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的体现,为中国创新创造提供了不断成长壮大的优渥环境。“小明”的成长记录中国法治改革历程,彰显“中国之治”的力量,一部民法典,一生守护的人民情怀!

《民法典》心得体会感想第五篇

“从2019年12月28日至2020年1月26日的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民法典草案共收到13718位网民提出的114574条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岳仲明新近透露的这组数据,可见民法典之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此前决定,酝酿多年的民法典草案将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这部新中国成立70年来首部以“典”命名的法律,共7编加附则、84章、1260条,被誉为中国“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不仅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也将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提供制度保障,发挥基础性作用。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1260条。律师从头到尾都要熟读、记忆、掌握每个知识点。需要无数个日日夜夜学习才能精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正所谓:民之所安,法之所系。民法典、民法典,是保护人民的宝典!

这部法典,关系每一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它是生活的百科全书。她很温柔,守护陪伴着每位公民的生老病死;她也很霸道,出台之后,现行的民法通则、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将不再保留。

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路上,要不忘学习《民法典》。让《民法典》的为民思想和情怀,更加激励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心和信心,让即将全面建成的小康社会成为《民法典》行稳致远的坚实基础。

民法典物业费规定感想篇5

2020年学习《民法典》心得感想
(2020年07月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之前,围绕民法典学习,我写了《做实“笨”功夫练出好功夫》,认为,民法典的学习还是扎稳“马步”,勤做“笨”功夫才好。今日,学习共产党员网《总书记: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深感,我们要对照“民法典”视角,打开镜头“广角”,对不适应之处及时“聚焦”修正。
党政干部要习惯对照“民法典”视角,打开现有行政规则、规定“广角”,对与民法典相悖者及时“聚焦”修正。“开展工作要考虑民法典规定,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决不能对时代的新发展新变化视而不见,决不能仅以一句“以往如何如何”搪塞了事,决不能以一句“我不懂”“我不知”“我不了解”作为不落实民法典的借口。要切实扛起时代责任,积极发挥党政干部“先学一步”“先做一步”作用,以自身较好的民法典知识掌握,以主动结合工作职责的民法典视角,及时做好相关行政规则、规定的修定完善,避免实践中出现和民法典不一致,甚至“反着干”“打架”的现象。要树立民法典思维,

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切实让民法典精神融入到老百姓大事小情的处理之中,让民法典成为回应百姓呼声,维护百姓正当利益,守法者受保护、违法者受惩戒,体现政府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带给人民更多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
法律工作者要习惯对照“民法典”视角,打开现有法律、法规“广角”,对与民法典不相适应的地方“聚焦”修订完善,体现担当作为。专业人做专业的事。民法典的出台,无疑凝聚着一代代法律工作者的探索和实践。当前,民法典的普法、宣传、实践同样离不开广大法律工作者的专业解读、落实。法律工作者要勇于担起时代赋予的重大机遇和责任,在民法典融入百姓生活、融入社会实践的过程中,体现法律工作者的志趣、抱负和努力,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为法治国家的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要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纠纷和案件的审理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阳光,感受到时代进步的力量,感受到民法典“民”字当头的伟大力量。
党员同志要对照“民法典”视角,打开约束个人行为“广角”,对“八小时之外”“单位之外”“组织视线之外”要主动“聚焦”修正。民法典的学习运用,从来不仅是法律工作者的事,而是和每个人人生的各个阶段、和民事活动各个领

域息息相关,是一部代表人民利益、保障人民权益的好法典。作为新时代党员,不应有任何特权,而要更严格纪律约束,更好地遵守、维护、捍卫民法典的“特权”。党员要用好民法典,首先要学好民法典。要加强原文的学习,逐字逐句深化了解认识,要认认真真打好民法典基本功,把“马步”扎稳,把功夫练实。其次,要主动宣传民法典。要体现担当,做出自己的努力,主动向身边人、工作中人、家里人宣讲民法典。要善于通过典型事例,以故事化的表述、情节化的讲述,让更多人知道民法典、熟悉民法典,学会用民法典捍卫自身正当权益。第三,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民法典。“法与时转则治”,民法典是一部伟大的法律,它的具体环节也会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而有所变化,我们要有完善民法典,让民法典更符合时代需要、百姓需求的志气和决心,在火热的社会实践中主动运用民法典,在运用中捍卫、在捍卫中完善。第四,党员要多在“看不见”的地方着力、做实。对于党员同志来说,遵守民法典的标准要求不能降低,也不能混同于一般群众,应当体现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员要加强自我修养,放大人生格局,升华人生境界,用好民法典,尤其在“八小时”之外,别人“不容易看得见”的地方,体现诚信、担当、律己、责任,为诚信社会建设,为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贡献自己的努力和坚守。
“视角”“广角”“聚焦”终究要落于一个“实”字,践

推荐访问:民法典 感想 物业费 民法典物业费规定感想 民法典物业费规定感想 民法典对物业费的要求

版权所有:阿达秘书网 2016-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阿达秘书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阿达秘书网 © All Rights Reserved.。沪ICP备16028498号-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