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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基金捐赠合作协议书(儿童保险专项基金捐赠合作协议书)(全文)

时间:2022-11-10 12:30:11 公文范文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专项基金捐赠合作协议书(儿童保险专项基金捐赠合作协议书)(全文),供大家参考。

专项基金捐赠合作协议书(儿童保险专项基金捐赠合作协议书)(全文)

 

  儿童保险专项基金捐赠合作协议书

 甲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为促进中国儿童公益事业的发展,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内容及方式 1、乙方自愿向甲方捐赠人民币

  万元,在甲方设立“中国儿童保险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儿童保险基金”)。用于向孤儿和贫困儿童群体免费赠送重大疾病公益保险产品、对社会公众进行风险意识教育和自我保障观念普及教育

  等公益事业。

 2、甲乙双方共同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该基金的管理。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基金项目的具体实施。基金管理委员会将根据该基金管理章程实施基金管理。

 3、甲乙双方互相承认对方为其合作伙伴,并在各自网站上予以公布并放置对方网站链接。

 二、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接受乙方捐款及乙方筹集的捐款,并在甲方设立“中国儿童保险专项基金”。

 2、甲方承诺并保证,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为甲方设立的儿童保险基金江西地区的唯一合作伙伴。

 3、甲方负责儿童保险基金的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和遵照捐赠者意愿的原则,按照约定用途管理和使用基金。甲方收到乙方捐款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或实际捐赠人)开具捐赠收据。

 4、甲方承诺并保证在管理儿童保险基金时不出现包括但不限于将儿童保险基金挪作他用、侵占儿童保险基金等将影响基金管理、使用的情况出现。甲方承诺并保证每一季度将儿童保险基金在甲处的情况与乙方进行核对,自觉接受乙方的监督。

 5、甲方应出具文件,协助乙方协调民政部、卫生部和保监会等政府主管部门,为儿童保险基金运作提供支持与便利条件。每月邀请领导参与儿童保险基金公益活动,并协助乙方做好媒体宣传工作。

 6、甲方为儿童保险作品的联合制作单位,儿童保险作

  品的著作权、版权等相关权益归乙方所有。

 7、甲方每月通过甲方官方网站和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影视文化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8、甲方积极配合乙方大力宣传企业良好形象。

 9、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甲方收取捐款总额的 4%作为项目管理费用。

 三、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自愿向甲方捐赠人民币

 万元;并负责为儿童保险基金筹集捐款,乙方保证该捐款为合法财产且无权利瑕疵。

 2、儿童保险基金办公室设在乙方。乙方负责组织实施儿童保险产品等基金项目的策划、制作、宣传、发行等工作,保证在执行过程中的一切行为合法合规。

 3、乙方享有对所捐赠资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可随时查询并核对所捐赠资金的数额。

 4、乙方应将儿童保险基金项目的方案及预算报送甲方备案后,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甲方将捐助款项拨付乙方指定帐户。

 5、乙方在儿童保险基金运作过程中,根据需要开展相关宣传活动,有权使用甲方名称、标识等有关信息,但须同时报甲方备案,乙方保证在使用甲方名称、标识等有关信息过程中一切行为合法合规。

 6、乙方应自觉维护甲方在社会上的良好信誉,不得做出有损乙方声誉和权益的行为。

 7、捐赠总额的 6%作为乙方筹资成本和工作经费,当工作经费不足时,由乙方定向募集工作经费。

  四、支付方式 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捐款

 万元人民币一次性拨付至甲方账户: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账号:

 五、保密 1、甲乙双方应当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保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该情形下,应及时向对方告知相关内容。

 2、保密期限为5年。

 3、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当自愿履行本协议条款,如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规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对方损失。

 七、协议的变更、中止、解除 1、本协议签订后,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2、如任何一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3、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终止或者解除本协议。本协议如需变更,需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确认。

 八、通知 1、本协议履行中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以本协议中载明为准。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九、免责条款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时,本协议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协议。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协议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协议或暂时延迟协议

  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十、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

  2、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协议的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乙

 方:

 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附件:

 1、 甲方社团法人证书复印件 2、 乙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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