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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中专学校章程

时间:2022-11-18 08:20:17 公文范文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职业中专学校章程,供大家参考。

职业中专学校章程

 

 职业中专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依法治校,推动和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和谐、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职教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XX 区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校址:XX 区文化路 68 号。学校性质:全民所有制。学制:三年。

 第三条学校在 XX 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 XX 区教育体育局主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方向,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文化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全面素质。

 第五条学校以“勤奋、守纪、团结、求是”为校训;以“教书育人、尊师爱生、勇于实践、奋发进取”为校风;以“严谨、求实、科学、创新”为教风;以“立志、务实、勤学、实践”为学风。

 第六条每年 6 月 10 日为学校建校纪念日。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学校校长由 XX 区人民政府任免。

 第八条校长依法享有以下权力:

 (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问题有最后决定权。

 (二)人事权。有权提名副校长的人选,任免其他行政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使用,包括不聘、缓聘、解聘、低职高聘和高职低聘。

 (三)财经权。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财务财产管理制度,学校的财务活动和学校校产在校长领导下,由财务部门依法管理,实行校长“一支笔”签字制度。

 (四)招生权。普通中专班按国家计划及有关政策招生。职业中专班在 XX 区教育体育局指导下自主招生。

 第九条校长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为共同建设好学校而奋斗。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师德教育,坚持继续教育和校本培训制度,注重人才培养和引进,不断完善职称结构,提高学历层次。

 (四)规范教学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

 (五)不断加大投入,校园校舍、教学设备设施不断得到改善。

 (六)办公条件不断得到改善。

 (七)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八)廉洁勤政,洁身自好,做教师表率。

 第十条学校成立中共 XX 区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下设五个党支部。

 党总支工作职责:

 (一)保证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在学校的贯彻执行,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

 (二)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认真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路线、政策,不断提高党员的政治素质。

 (三)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的落实。

 (四)参与学校发展规划,学期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的讨论研究和决策。

 (五)组织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六)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学校成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由全体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组成(含中层干部)。

 校务委员会的召开,由校长主持。重点分析、研究、反馈、交流教育教学管理等阶段性工作的进展情况,提出布署下一阶段工作任务,讨论、决定校长提出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以增加次数)。

 其职权为:

 (一)制定修改学校章程草案。

 (二)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办学指导思想、学年工作计划。对教育教学和管理体制等重大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上述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

 (三)审议通过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考核办法及其它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议决定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五)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可以提出表扬、批评和奖惩建议。

 (六)讨论并向校长送交教职工代表提出的各种提案,及时反映群众意见、要求,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三条学校设办公室、政教处、教务处、总务处、职业指导办公室、保卫科、工会、妇委会、团委、专业部等职能机构。

 办公室负责做好学校决策和所布置工作任务的执行、反馈工作,传达学校领导的工作意见,协助校长搞好行政协调和学校内部管理,负责学校行政公文的起草工作,做好学校行政公文的收发处理,做好外来考察参观及上级检查工作人员的接待工作。

 政教处负责学生思想品德的教育和管理,抓好班主任工作,学生德育工作方面的决策,开展丰富多彩的德育活动,负责环境卫生管理。

 教务处负责学校的教务工作,通过教研组执行校务委员会关于教学方面的工作决策,落实教学常规,执行教学工作计划,进行教学全过程的组织、监督、指导、评估和调控,搞好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工作。

 总务处负责学校后勤工作,为教育教学和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理好财,管好用好校产,搞好校舍设施维护管理。

 保卫科负责做好安全保卫综合治理、普法工作,严格校大门管理,维护好学校区域的治安、学习、工作、生活秩序,开展好法制、消防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

 工会负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信访工作,及时办理上级工会批转的信访件。切实履行教代会参政议政作用,积极开展师德教育活动,组织好教职工文体活动、老干部等工作。

 妇委会、团委在党总支领导下,开展符合自身特点的工作。

 各专业部全面负责本专业部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

 学校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定岗、定编、定人、定责、定工作量。

 教职工由校长聘任,聘期为二学年。对于不胜任现职工作的教职工,根据聘任合同学校安排其他工作、待岗或解聘。如不接受工作安排的,由学校按有关法规政策报市教育体育局审批同意予以辞退。

 学校实行绩效工资制。

 教师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部分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由市财政按月发放;奖励性部分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

 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 30%。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医疗报销遵照上级有关政策办理。

 第三章 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五条实施素质教育,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全面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专业技能、创业能力、劳动技能、敬业精神和心理素质。

 第十六条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在实践中不断创造学校德育工作的新经验。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作为学校的根本任务。

 (一)对学生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进行职业道德、传统美德、家庭美德教育、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和法制教育,培养学生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良好的行为习惯。坚持正面教育为主。

 (二)加强日常管理,加强班级建设,提高班主任、任课教师和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水平,增强全员育人意识,培养良好班风、校风。

 (三)建立家长学校。指导家长开展健康向上的家庭教育。建立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三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

 第十八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和考试办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一)加强教育理论和教学业务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

 (二)加强教改教研工作。引进教改成果,推广本校教改经验。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给予奖励。

 (三)加强基本知识、基本理论教学和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注意发现和培养有特长的学生。

 第十九条 按照《青岛市职业学校教学规范》等有关规定加强常规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课堂教学、实习教学、批改作业、课外辅导、考试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教学开放周”、“推门听课”制度。每学期确定一周为全校教学开放周。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的要求管理教学。

 第二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职业教育考试制度。学校教务处组织好期中考试、期末考试,技术等级考试和毕业考试。学生毕业实行“双证”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职业学校用书目录”选择教材,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写校本教材。

 第二十四条 认真做好学生和学生家长工作,防止和减少学生流失。

 第二十五条积极开展短期培训,每学年培训 25-30 期,培训1500-3000 人次。

 第二十六条加强教科研工作,鼓励教师人人参与课题研究,学校对教科研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教师按学校制定的《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第四章

 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第二十七条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仪器、图书资料,归学校专用,未经 XX 区人民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不能改变其用途。每年至少两次对校舍进行检修和维护。对侵占校舍、场地的行为,学校依法向侵权者的上级部门反映,直到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公开。学校可依法向社会募集办学资金并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学校的捐赠。

 第三十条 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合理地节约使用资金。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坚持统筹计划、保证重点、照顾一般、严格把关的原则,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并依法接受监督、审查。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

 第三十三条 切实加强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校产按有关制度管理。

 第五章

  教师和职员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逐年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含离退休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有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支持鼓励教师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鼓励教师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第三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实行的教育职员制度。学校的所有管理人员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学校依法保护职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实际岗位需要聘请临时工作人员必须上报市教育体育局批准,酬金列入学校经费。

 第三十九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奖惩条例》,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 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职工,根据市教育体育局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教职工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章

  学生 第四十一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教育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四十二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鼓励同学之间互相帮助。

 第四十四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根据学校《奖惩条例》,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校规、校纪的学生,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学生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 XX 区教育体育局批准。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修订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讨论同意,并报 XX 区教育体育局批准。

 第四十八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原制订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如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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