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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统计局办公室对于完善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规定

时间:2022-11-19 17:10:10 公文范文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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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统计局办公室对于完善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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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完善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严格执行《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健全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提高发现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线索能力,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完善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的规定(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 XX 市统计局对统计违法举报的受理、核实和处理。

 第三条 举报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及时原则。XX市统计局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二章 举报渠道 第四条 XX 市统计局设立统计违法举报电话、电子邮箱、通信邮箱等举报渠道。

 第五条 XX 市统计局政策法规股在工作时间应当及时接听举报电话,查收举报邮件,保证举报受理渠道畅通。

 第三章 举报受理 第六条 XX 市统计局应当建立健全举报登记制度,填写举报信息登记表,记录举报人信息、举报时间、举报渠道、举报事项及其涉及地区等相关信息。匿名举报的应当予以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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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XX 市统计局政策法规股接到电话举报的,应当填写电话记录单,并根据情况建议举报人提供书面材料;接到通过电子邮件举报的,应当保证举报材料的完整。

 第八条 XX 市统计局政策法规股对收到的举报进行初审后,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举报事项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受理,由政策法规股统一报告 XX 市统计局局领导; (二)举报事项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但不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由政策法规股转交 XX 市统计局有关职能股室;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四)举报事项不明确或者被举报对象不确定的,不予受理; (五)举报事项已得到处理,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且未提出实质性新线索的,不予受理; (六)举报事项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办理时限内,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举报核实 第九条 XX 市统计局政策法规股采取下列方式对举报进行核实:

 (一)直接立案查处; (二)组成检查组赴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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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转交上级统计机构处理。

 第十条 XX 市统计局政策法规股依据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各专业掌握的数据报送情况对举报事项进行审查,认为举报事实清楚、违法情节严重的,经 XX 市统计局领导批准立案查处。

 第十一条 对于举报事实比较清楚、违法情节较重的,由 XX 市统计局组成检查组,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范(试行)》进行现场核查。

 第五章 举报处理 第十二条 对 XX 市统计局局领导批准立案查处的举报,XX 市统计局组成检查组按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对 XX 市统计局政策法规股直接核查的举报,违法情节严重的,经 XX 市统计局局领导批准后交上级统计机构立案查处;违法情节较轻的,由本级统计机构立案查处。

 第十四条 对上级统计机构核实转交的举报由 XX 市统计局政策法规股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本级统计机构及时向上级报告核查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上级审核同意后由本级统计机构处理; (二)本级统计机构及时报告向上级核查和处理情况; (三)本级统计机构自行核查处理后向上级报备。

 第十五条

 XX 市统计局政策法规股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举报材料和办理过程中收集、形成的有关材料,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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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对于实名举报并且留有联系方式的,经查实后确实存在统计违法行为,政策法规股应当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 XX 市统计局解释,自 2022 年 X 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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