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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范文推荐)

时间:2022-11-19 19:45:09 公文范文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范文推荐)

 

  — 1 — 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政消火栓的管理,确保消防供水,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X 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在市政道路配建的与市政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第四条消防救援机构具体负责市政消火栓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火栓的义务。

 第二章规划与设置 第六条市政消火栓的设置规划应纳入城乡规划。市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水利等部门组织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系统等规划时,应当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城市消防规划设置市政消火栓,并就市政消火栓规划设置的部分征询消防救援机构的意见。在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应当将市政消火栓与其他

  — 2 — 公共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所需经费列入工程概算。

 第七条市政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建设设计,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设部公告第 445500 号)等规定,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一)市政道路消火栓应每 120 米设置一个,道路宽度超过 60 米时沿道路两边分别设置。

 (二)市政消火栓应设置在人行道上,距车行道边缘不超过 2 米,距建筑物外墙不小于 5 米。

 (三)商业密集区、古建筑保护区、消防车无法通行地区以及建筑耐火等级低、火灾危险性大的区域,市政消火栓设置间距不得超过 60 米。

 (四)地上式消火栓应当采用直径 150 或者 100 毫米和两个直径为 65 毫米的三出水以上的栓口。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地下式消火栓的,应由 100 毫米和直径为 65 毫米的栓口各一个,并有明显标志。

 第八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将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市、县(区)市政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实施;市水利局负责督促供水企业保障市政消火栓的正常使用。

 市政消火栓一经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或迁移,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者迁建市政消火栓的,应当征得消防救援机构同意。

 第三章安装与维护

  — 3 — 第九条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各级城市建设总投资;维护经费每年由市、县(区)市政管理主管部门制定预算,经同级消防救援机构核准确认后报同级政府审定,各级财政部门做好经费保障。

 第十条市政消火栓的安装应当规格统一,符合防冻、抗压要求,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一条市政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加强对市政消火栓的监督检查,发现损坏应及时告知供水企业修复。对不能正常取水的消火栓,供水企业应在 24 小时之内组织力量进行修复。对于不宜继续使用的市政消火栓,由供水企业组织更换,更换率每年不低于 5%。

 第十三条供水企业应加强对市政消火栓的日常维修保养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火栓完整好用,无部件缺损现象; (二)定期油漆消火栓,无油漆剥落和生锈; (三)消火栓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漏水现象,闷盖和开关应当扭紧; (四)定期试水,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小于 10 米水柱,并清除拴内污水。

 第四章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因工程建设等原因确需迁移、拆除或者改造市政消火栓等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经供水企业

  — 4 — 同意后,报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因绿化、市容环卫、建筑施工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或者居民住宅区室外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取得供水企业或消防救援机构的同意,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并指定专人操作,不得损坏、改变市政消火栓;使用过程中,附近发生火灾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回复正常状态。

 第十六条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开启消火栓; (二)圈占、埋压、损坏消火栓; (三)擅自利用消火栓作其它用途; (四)在消火栓 10 米范围内堆物、搭建、设摊,妨碍消火栓正常使用; (五)在消火栓周围 15 米范围内停泊车辆,妨碍消火栓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市消防救援机构应加强对消火栓的使用监督和管理,建立消火栓管理档案,对全市消火栓统一编号,定期巡检,依法查处违章行为。市政消火栓纳入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承担城市网格化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等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应加强对本区域内消火栓的保护,并应当确定消火栓所在位置的单位或个人对消火栓的监护责任。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有维护和检查消火栓的权力和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

  — 5 — 报告消防救援机构进行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单位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市政消火栓的; (二)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

 个人有前款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处罚,由消防救援机构裁决。对构成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在规划、设计、安装、维护、管理消火栓的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企事业单位内部和居民住宅区消火栓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31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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