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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开放鉴定工作实施细则(参考学习)(全文)

时间:2022-11-05 18:55:14 公文范文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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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开放鉴定工作实施细则(参考学习)(全文)

 

 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开放鉴定工作实施细则(参考学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开放鉴定工作,保障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和《***档案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档案开放鉴定,是指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对拟开放的馆藏档案进行全面审查、鉴别,确定档案开放、控制使用范围的工作。

 第三条档案开放鉴定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最大程度满足社会各界利用档案需求的原则。

 第二章档案开放鉴定的组织 第四条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成立以档案馆馆长任主任的档案开放鉴定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本馆档案鉴定的组织、领导。

 档案鉴定工作委员会下设档案开放鉴定工作组负责具体工作,由分管档案馆工作的副馆长任组长。必要时,可邀请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及档案形成单位人员组成专门小组共同进行。

 第三章档案开放鉴定的范围

 第五条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对馆藏中永久保管期限的、形成已满三十年的档案,对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可以少于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的档案按时予以鉴定。

 第六条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对原已经鉴定过的档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变更规定,应及时组织再鉴定。

 第七条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对以卷为单位的档案使用案卷目录、案卷标题、文件目录等间接鉴定法进行鉴定的档案,应按本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重新进行鉴定。

 第八条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负责对本馆所藏本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形成档案的鉴定;对上级单位制发的文件按照上级档案馆的鉴定结论确定其控制使用和开放。

 第四章划分控制使用的范围 第九条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形成的历史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形成满三十年的已解密的档案和未定密级的档案,涉及下列内容的,列入控制使用范围:

 (一)涉及我党和国家重大问题、重大政治事件尚未作出结论的、不宜公开的,对社会开放会影响党内团结、党和国家机关工作正常开展的档案; (二)涉及各级党和政府领导人及社会各界著名爱国进步人士的政治历史评价及工作与生活中不宜公开的,对社会开放有损个人形象、人格尊严和声誉的档案;

 (三)涉及我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的组织关系、工作方法、策略手段、情报来源的,对社会开放会使保护党和国家安全与利益的措施、手段的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的档案; (四)涉及我党和国家及其领导人与外国政党、组织及其领导人之间秘密关系的,对社会开放会影响两党、两国正常关系以及其他对外关系的档案; (五)涉及民国时期敌特机关破坏我党地下组织的,为进行策反纯属捏造的,对社会开放会损害我党和国家及其领导人形象的档案; (六)涉及领土、边界中敏感问题和战略部署、国防设施、军事要地、军品贸易、军工科研及生产的,对社会开放不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的战略防御能力的档案;(七)涉及民族纠纷、民族矛盾和宗教、统战、侨务工作中内定的方针、政策的,对社会开放会影响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不利于国家统一的档案; (八)涉及国内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问题,对社会开放后可能激发边界纠纷、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团结的档案;(九)涉及准确记载风俗民情,对社会开放后可能资敌军事、经济战略,或损害民族形象的档案; (十)涉及我国科学技术的关键技术、技术诀窍、传统工艺、配方、重要资源的,对社会开放会削弱我国经济、科技实力或使国民经济遭受损失的档案;

 (十一)涉及与国外科技交流、经济合作、贸易往来、外事工作中内部掌握的政策、策略及对具体事件的处理意见、方案的,对社会开放会使我国在对外活动中处于不利地位或在政治上造成被动、经济上造成损失的档案; (十二)涉及外国在华机构形成的,对社会开放会引起档案所有权纠纷的档案; (十三)涉及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的,对社会开放会造成侵权诉讼并有损国家利益的档案; (十四)涉及尚有法律效力的中外产权、债权,对社会开放会引起外事纠纷并有损国家利益的档案; (十五)涉及司法、监察、纪检及组织人事工作中对有关人员违纪违法的调查与具体审理情况的,对社会开放会造成不良政治影响或不利于审理人员及举报人等人身安全的档案; (十六)涉及公民隐私的,对社会开放会损害公民声誉和权益的档案; (十七)涉及台、港、澳同胞和海外华侨中爱国进步人士的,对社会开放会损害其声誉和权益的档案; (十八)涉及民国时期军、警、宪、特组织及人员方面的,对社会开放在一定时期内可能对某些方面带来不良影响的档案; (十九)社会组织及个人捐赠、寄存档案时,明确表示不宜开放的档案; (二十)除上述范围外,其他影响党和国家利益的档案。

 第十条原定密单位以公文形式通知,处于延长保密期限的涉密档案,列入控制使用范围。

 第五章档案开放鉴定的方法、程序 第十一条档案开放鉴定采用直接鉴定法。按全宗逐卷、逐件、逐页进行内容审核,不得只根据案卷标题和卷内文件目录进行鉴定。

 第十二条档案开放鉴定工作的主要程序:制定工作方案,开展开放鉴定工作,编制、审议档案开放鉴定工作报告,报批档案开放鉴定工作报告。

 (一)工作方案内容包括:开放鉴定的标准、范围、数量、工作分工、进度安排等。

 (二)档案开放鉴定工作一般分初审、复审、终审三个步骤。

 初审:由初审人员对有关档案或档案数字化副本直接进行审阅,按照档案划分控制使用的标准、要求,填写《×××档案馆档案开放鉴定工作记录表》(表附后),并做好登记、统计、汇总工作。

 复审:由复审人员对初审结果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复审结束后应按全宗形成档案开放鉴定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鉴定工作的组织、档案基本情况(全宗和案卷总数、档案起止时间)、鉴定方法、鉴定结果(控制使用和开放档案的情

 况,解、降、升密档案的情况)、其他情况说明(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等。

 档案开放鉴定工作报告应由承担该工作的工作组组长及全体成员签字。

 档案开放鉴定工作中形成的《×××档案馆档案开放鉴定工作记录表》、档案开放鉴定工作报告应归入全宗卷。

 终审:召开档案开放鉴定工作委员会议,听取和审议档案开放鉴定工作报告,审查控制使用档案目录,密级变更档案目录,并根据会议决定事项,形成终审报告。必要时可在终审会前组织鉴定工作委员会成员对有关案卷进行抽查,形成抽查情况报告,一并提交终审会议审查。

 终审报告由档案开放鉴定工作委员会主任签字。

 (三)终审后的档案开放鉴定工作报告,应以档案馆名义,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对已经鉴定为控制使用的档案,应在案卷(件)中作出规范的文字说明和统一的标识。

 (一)对以案卷为保管单位整理的档案,其中涉及控制使用的“件”,该案卷整卷列入控制使用范围。应在案卷封皮、卷内文件目录、案卷目录、全引目录备注栏加盖“控制”印章,并在备考表内做出控制使用依据的说明。

 以件为单位整理的档案,控制使用的,应在档案封皮、归档文件目录备注栏加盖“控制”印章。

 (二)对处于延长保密期限的涉密档案,应在档案封皮、目录备注栏加盖“控制”印章,并在备考表内作出变更依据及控制使用依据的说明。

 (三)馆藏电子档案中涉及控制使用的档案,均应在机读目录中作出“控制”处置标记。

 (四)原鉴定为控制使用的档案,进行再鉴定为开放档案时,应在档案封皮、目录备注栏加盖“开放”印章。

 印章的规格为 20×10mm。“开放”印章使用蓝色印油;“控制”印章使用红色印油。

 第十四条档案开放鉴定工作中形成的其他材料,应同时归档备查。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除第九条第一至第十八款外,其他条款由****档案负责解释。

 ×××档案馆档案开放鉴定工作记录表 全宗名称:档号:

 件号 初审意见 复审意见 鉴定结果 控制使用理由 控制使用 页数 备注

  说明:开放使用√标记,控制使用△标记。

 初审人:复审人:

 初审时间:复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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